英国东印度公司与马戛尔尼使华
文/吴义雄
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吴义雄教授
摘 要 :1793—1794年马戛尔尼使华是中西关系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事关英国在东方的利益,与垄断对华贸易的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利益则具有直接关系。但东印度公司领导层对遣使一事,态度消极,认为使团的最重要目标,是不对现状造成削弱和损害。这是因为他们对英国政府实施“抵代法”后中英贸易的发展趋势,以及以茶叶贸易为纽带与中国行商之间形成的合作关系,均感到相当满意。他们认为,与维持这种现状所带来的利益相比,长期以来广州口岸中西贸易中累积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也不必急于解决。针对马戛尔尼提出的有关计划,东印度公司领导层加以抵制,经过双方的妥协,才达成合作的协议。在马戛尔尼出使中国期间,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秘密与监督委员会进行了若干方面的合作和支持。马戛尔尼在华期间,特别是在离开北京南下和在广州短期逗留期间,为争取改善英商的贸易条件与中国官员交涉,符合东印度公司的利益。但这种努力最终并未得到具体结果。
关键词 :英国东印度公司;马戛尔尼;中英关系;对华贸易;广州口岸
马戛尔尼使华是中西关系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自出使之日起就吸引了东西方世界的目光,二百多年来评说纷纭。但学术价值最为显著的研究成果,却大多在近三十余年间才陆续问世。这些出色的研究,不仅向人们展现了与该使团相关的详细史实,而且提出了理解这一事件的多种观察角度和研究路径。笔者关注的问题是,这个使团涉及的利益关系如何?史料显示的使团目标,包括说服清廷增开口岸、让予居留地,这个目标长期以来被解释为试图改变清朝对外通商制度,从而“打开中国大门”;还包括改善广州的通商条件,消除因地方官吏的贪腐等所造成的诸多弊端。这显然有益于英帝国乃至所有来华贸易的西方国家,似乎特别有利于在中西贸易中享有最大利益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但史料也显示,东印度公司的领导层并不如此认为。其原因何在?就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此情况下,该公司及其在广州的商馆,如何对待来华的使团?使团的活动又对商馆的利益有何影响?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些探讨,以从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史的角度,进一步理解马戛尔尼访华事件,以及与其相联系的中英关系走向。
一、东印度公司对英国政府遣使的态度及其原因
英国政府派遣特使赴华,是在考察欧洲对华关系史的基础上作出的决定。按英国国务大臣邓达斯(Henry Dundas)的说法,既往英国和其他国家的贸易公司都曾遣使,向朝廷申诉其在广州贸易中所遭受的“弊害”,吁求“为自己的贸易获得权利”,但都遭到失败,固然因为广东官吏和行商施展诡计,但“也因为承担使命之人声望不足”所致。故决定“以大不列颠国王名义向皇帝本人遣使”,而马戛尔尼之膺选,则是因为他拥有贵族衔头,受到国王重用,曾成功出使俄廷,并在不列颠印度领地任职,这样的身份定会“为一个惯于轻视商业的高傲国家所接受”。但这种说法意味着,不能以东印度公司的名义,而必须以英王的名义对华遣使,以便特使有足够资望与清政府交涉。
这一说法与邓达斯给马戛尔尼训令的主要内容有直接关系。虽然东印度公司承担此次遣使的所有费用,但邓达斯在马戛尔尼出发前夕给他的训令表明,遣使赴华是为了英国的整体利益。他指出,使团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尽管中英贸易规模巨大,但却“被迫在最沮丧和危险的情况下进行,而(英人)各项利益都陷于不稳定”,英国商人“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和尊重”。他所说的最沮丧情况,包括中英贸易限于广州一口,广州行商对贸易的垄断,英人在法律上不能享受“平等对待”,等等,是马戛尔尼要“努力设法获得改善”,而最优先考虑的改善之道,则是谋求清政府增开贸易口岸,让予小岛,作为英人建立商站并享有治外法权的居留地;其次则应为英人在广州的贸易争取权利。
▲乔治·马戛尔尼(George Macartney,1737—1806)
英国政府为使团设定的这些目标,每一条似乎都很符合东印度公司的利益。然而,东印度公司的领导层却不以为然。公司正副主席百灵(Francis Baring)和伯格斯(John Smith Burges)在邓达斯发出训令的同一天,也给马戛尔尼发出一个很长的指示,其中说道,他们认为,“(使团)首要和最重要的目标是,不对我们的现状造成削弱和损害”。这条指示实际上是说,对马戛尔尼使团来说,最重要的是不要恶化现状,即不要因为这次出使,让中英关系比遣使之前还要糟糕。那么,他们又是如何估计自己对华贸易事业的现状呢?他们认为,“自从贸易显著增长之后,我们的在华境况在各方面都得已经到极大改善,而且每天都在提升”,“中国人明显倾向于尽量采纳我们的观点,提升有利于公司目标的措施,而此刻我们对于这种进步的改良状态是很满意的”。显然,他们担心此时遣使会对自己的事业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理解这种表述,在此有必要对东印度公司广州贸易情况略作考察。
这里所说“贸易的显著增长”,是指从1785年起,英国政府实施“抵代法案”(Commutation Act),将从中国进口的茶叶税,从平均106%降到12.5%,以应对欧洲大陆商人对英国的茶叶走私,维护政府税收和东印度公司的垄断利益;通过加征物业税(即所谓“窗户税”)来“抵代”暂时的税收短缺。这个法案使得东印度公司得以摆脱沉重的税收,并通过持续扩大的茶叶贸易赚取巨额利润。1784年,东印度公司从广州输出的茶叶为68万担,到马戛尔尼来华的1793年,增加到148万担,第二年更增加到167万担,增加到10年前的2.5倍;同时,茶叶贸易利润从约11.5万镑(约33万两白银)增加到约98万镑(约282万两白银),为原来的8.5倍。
从中国出口茶叶如此快速地增长,其支付手段也需要不断加强。有关统计显示,从1785年到1794年的10个贸易年度,东印度公司从广州出口茶叶总值为3600多万两白银。但英国因与西班牙的战争等因素,存在白银短缺的问题。在这10年间,从英国和印度运入广州的白银,总数仅略多于1000万两。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解决这个难题的办法主要有两个:一是向从事广州贸易的欧洲其他国家商人和英国私商和港脚商人签发期票,以从他们手里筹集资金,再加上来自印度的汇款,可以弥补短缺的大部分;二是通过增加对华出口以尽力平衡支出。这两个方法都被证明行之有效。其中,从英国输入中国的货物中,以毛织品为大宗,其他商品的价值很小。1785贸易年度,输入广州的毛织品价值不到60万两白银,与250多万两白银的出口茶叶价值相比,只是个零头。但仅3年后,这个数字就实现倍增,马戛尔尼访华的1793年度,则已接近200万两白银,超过当年出口茶叶价值(近350万两白银)的一半,增长速度超过茶叶输出增长幅度。这一年开始,在广州出售毛织品的价值超过通过签发票据筹得的资金。10年间,进口毛织品共计售得约1200万两白银,超过了白银进口的数字。
不过,输入广州的毛织品并不盈利,其意义只在于作为购买茶叶的支付手段。 “毛织品是公司必须出口的货物,否则就没有可能支付(在广州的)投资。 ”其亏损率平均在2%—3%左右,与茶叶贸易的高额利润相比微不足道,但表明它一直不受中国市场欢迎。 其他很多资料也可以证明这一点。 在此情况下,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必须获得中国行商的合作,才能将这种商品售出。 而行商之所以愿意接受这种不受市场欢迎的商品,是因为能给他们带来盈利的主要出口品也是茶叶,在英国商馆只能以毛织品为购买茶叶支付手段的情况下,哪怕在售卖过程中承担一定程度的亏损,中国行商也愿意接受,否则就无法完成茶叶交易。 双方常见的贸易方式,是东印度公司商馆向各行商分别分配毛织品额度,根据此额度向他们购买或订购茶叶。 这样,广州口岸的这两种最主要的进出口商品贸易,实际上建立在“以货易货”方式的基础上。 在此方式下,“行商作为个体”,对于商馆大班在毛织品价格方面的要求“似乎不怎么关注,主要关切的是保证他们能在本贸易季能够分配到的进口份额”。
▲英国东印度公司
这样,就在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和中国行商之间,以茶叶贸易为共同利益纽带,形成了一种具有时代特点的合作关系。东印度公司正副主席在给马戞尔尼的指示中,也以“抵代法”实施以来毛织品贸易的巨大增长,和“贸易不平衡的每年都在缩小”,作为“我们的状况每天都在改善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而行商在茶叶—毛织品贸易上的合作,这就是他们所说的“中国人明显倾向于尽量采纳我们的观点”的实际含义。
如此,在东印度公司领导层眼里,他们在广州经营的贸易日益繁荣,利润快速增长,逆差逐年缩小,与行商愉快合作,故他们对邓达斯训令中描绘的“令人沮丧的”说法难以产生共鸣。在此情况下,他们担心政府派出的特使横生枝节,如果惹恼了高傲的清政府,则将祸延他们在广州欣欣向荣的事业。他们要求马戞尔尼将“不对我们的现状造成削弱和损害”作为“首要目标”来保证,警告“在言及细节问题时应当谨慎”。其实,在“抵代法”开始实施的1785年,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的大班们,包括后来在马戛尔尼使华期间担任广州商馆秘密与监督委员会主席,并兼任特选委员会主席的波郎(Henry Browne),还强烈希望积极推动英国政府对华遣使,就贸易问题进行交涉。但后来形势的发展,使东印度公司在对华贸易方面产生乐观情绪,以致对马戛尔尼提出以上的要求。
由以上所论可见,马戛尔尼使华在东印度公司领导层的眼里,是不太具备必要性、缺乏成功可能性、但又不得不支持的重大事件。他们对马戛尔尼提出的“以不损害现状”为首要目标的要求,明显表露出他们的消极心态,而这种心态又是在“抵代法”实施后,其在广州经营的贸易逐渐繁荣、与行商等本土力量关系得到良性调整的局面所造就。
二、东印度公司对中英关系问题的认识
当然,在这种“首要目标”可以保证的情况下,他们也乐见使团能够取得政府设定的目标,因为假如能实现这些目标,首先获益的也是他们。具体而言,英国政府和对华贸易相关人士期待马戛尔尼解决的问题包括:对华贸易被限于广州一口的政策,广州行商对贸易的垄断,中英在司法问题上的冲突,贸易的不稳定,当局对广州外人商馆、商船的不当管理措施,进出口税费方面的勒索,等等。东印度公司商馆大班和每年数十艘商船,是这些问题的主要承受者。正是他们向英国政府和公众的长期陈诉和抱怨,才导致这些问题被列入马戛尔尼的使命当中。那么,在英国政府派遣特使试图去解决这些问题时,东印度公司领导层对待这些问题的真实态度如何?对此进行考察和分析,不仅可以进一步理解东印度公司对遣使问题的态度,也有助于管窥在此时段中西贸易和中西关系的具体状况。该公司正副主席给马戛尔尼的长篇报告对这些问题都有所涉及,以下主要根据这份文件进行考察。
▲马戛尔尼使团觐见乾隆皇帝(威廉·亚历山大绘)
其一,关于一口通商问题。
英国政府赋予马戛尔尼的主要使命,就是请求清政府让予沿海小岛为享有治外法权的居留地和开放北方口岸通商。这种要求如果实现,其直接的后果就是结束其对华贸易限于广州一口的格局,符合西方来华贸易组织和商人们长期以来的期待。但百灵和伯格斯在给马戛尔尼的指示中,谈到寻求清政府让予居留地时,却如此表述:“如果使团能够提出这样一种能使中国人的心灵产生印象的有益的意见,即在广州或其他地方获取一个居留地,对我国贸易可以带来愉快的结果,那将是我们非常期待的。”他们接着表示,如果能使中国人产生这样的印象,对于达到“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即在广州以北获得一个或多个通商口岸,可能会造成方便”。可以看出,这两位正副主席对于游说清政府让予居留地这样的计划,没有多大信心;相对而言,对增开新口岸则有较大的兴趣。但总体上,他们对英国政府为使团确定的这种被后人形容为“打开中国大门”的使命,自然不加反对,却明显信心不足。他们在这个指示和其他文件中,也没有集中谈论这个问题。如果马戛尔尼使团能实现这些目标,他们当然可以享受这种外交成果。但由于广州口岸的中英贸易在这个时期的繁荣,他们对改变“一口通商”的现状,没有表现出热切的渴望。
其二,关于行商垄断问题。
邓达斯在训令中说,在英国人“唯一享有设立商馆权利的广州”,“市场的公平竞争被中国人的团体所毁坏”。广义上说,这是指中国行商集团垄断广州口岸的对外贸易;在狭义上,还指行商之间形成关系更为密切的价格联盟,对进出口货物价格进行操纵。此即一直为西方商人所诟病的行商垄断问题的两重含义。1780年,在解决下文要讨论的商欠问题过程中,英国商馆特选委员会认为,为了筹措资金以偿付债务并行贿,“行商们除压低进口货价格,并将武夷茶价格定为每担15两外,还一致同意向绿茶开征一种税收。作此决定几乎没有争议,只是名义上不叫公行而已,而且因为行商数量的减少,情况特别糟糕”。马士也评论说,令特选委员会忧惧的“政府公司(Government Corporation),即使还不具备形式,但实际上已对贸易产生影响”。英国商馆对无论有无名义的垄断性“公行”一直保持警惕,也长期不断地向英国政府、公司总部和英国各界发出抱怨。邓达斯训令中出现这种针对性的词句,是他们长期制造的舆论在政府内产生影响的结果。
但是,在马戛尔尼启程之际,百灵和伯格斯在指示中却花费不小的篇幅,要求他淡化行商或公行垄断的问题。他们指出:“公司内有人怀疑,广州的公行究竟是否有害。尽管它自称建立了一种少数人的垄断,但众所周知,我们可自由地与任何中国人买卖,只是用这些人的名字将生意过户。”这几乎等于说,所谓行商垄断贸易是有名无实的。他们还认为,广州口岸施行的由特定行商负责每一艘外商船只的税收、交易,并负责管理外人行为的“保商”制度,实质上是为了便于掩盖官吏的敲诈勒索,但问题在于,“取消了公行,我们此刻抱怨的这种滥用权力现象是否就会消失呢?”如果不会的话,只是换个形式,则(现行的)“按比例征收尤胜于随意收取。前者还是清晰可计的”,而后者则令人唯恐避之不及。这等于说,无论行商制度有多少瑕疵,将其废除也不见得就能带来有益的变革。这也等于暗示,这个制度目前是可以忍受的。
他们坦陈,公行的存在对公司来说有两大好处。其一是这个组织能给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业务提供“完美的保障”,“我们不仅因其而避免坏账,而且在有些贸易季节结束时(在广州)留下的大型财库,也由他们安全保管”。这里所谓“避免坏账”,是指行商之间被官方规定必须连保,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一人破产则由其他行商负责清偿债务,从而避免“坏账”。至于为东印度公司在广州保管财库,则是行商长期所尽的一种义务,在其离开广州期间负责管理其资产。其二是“一个公行能(为公司)通过促进易货贸易而提供高级利益,特别是在那些实验性的项目中”。这一点所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不便在此展开讨论。简言之,他们认为,公行能够通过以货易货的贸易方式,接受东印度公司运来但在中国并不畅销的毛织品等货物,作为英方能够支付其大量采购的中国茶叶的手段,从而使东印度公司可以在白银短缺的情况下维持和扩大茶叶贸易。这事关东印度公司的重大利益。而所谓“实验性项目”,则是指该公司在扩大贸易的背景下,运来广州、希望在中国市场试销的新产品或新货物。这说明,东印度公司领导层充分认识到,在当时的贸易、市场和金融条件下,由广州的行商组织与东印度公司商馆相互配合进行的易货贸易,实际上支撑了中英贸易的大局。当然,广州口岸的易货贸易并不能完全满足英国政府和东印度公司扩大对华贸易的战略,所以要派遣以开拓北方市场为主要目标之一的使团。
▲乾隆皇帝赠给英国使团随身携带的香囊(威廉·亚历山大绘)
在这里,我们还可以看到中英两种贸易垄断组织在制度上的相互需求。这两位主席还说,根据广州商馆人员的报告,“对于英国制造品和物产,行商们已做好准备并有信心接受很大数量,这是从事自由贸易的个人所无法替代的。我们相信,他们发挥作用而为(英国产品)形成的出口机会,将比其他任何可以寻求的方式都成功得多” 。所谓“从事自由贸易的个人”,就是指被排除在对华贸易垄断权之外的英国散商,这些人对利益丰厚的对华贸易虎视眈眈,无法染指而常怀觊觎之心。故行商的垄断是在维护其自身垄断权的情况下扩展贸易的一项有利条件。在公行具有“高度重要性”的情况下,如果废除公行,则需要考虑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要用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来取代它;“除非结果可以预见和确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旧的体系应该保留,因为公司从未因任何在中国发生的改变而获益。”显然,从两位主席的角度来看,中国行商的垄断其实也有利于他们维持东印度公司的垄断,希望马戛尔尼对此问题慎重考虑。
其三,关于中英司法冲突问题。
这个问题在中英关系中变得突出,主要是因为1784年的“休斯夫人号”事件。是年11月24日,英国散商船“休斯夫人号”(Lady Hughes)炮手因鸣放礼炮,误中驳船,致中国人一死二伤。广州官方对此案严厉追究,在其压力下,该炮手被英方交出,随后被处死。构成中西司法冲突史上典型事件,也成为西人长期诟病清朝司法制度的主要论据。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卷入这个案件的处理,在此过程中承受广州官府和在粤英人的双重压力。他们认为清政府审理该案过程中,有几个方面不堪忍受:其一,清政府的法律和司法实践,都不对谋杀和误杀进行区分,以致将犯了误伤罪的炮手处死;其二,在追缉该炮手的过程中,逼令该船船长和英国商馆负责交凶,强迫与案件无关的该国人士承担连带责任;其三,在该措施遭到抗拒的情况下,停止贸易使英人就范,从而使价值高昂的贸易整体上遭到威胁。面对中西司法观念和制度的根本区别,来华西人逐渐将实施治外法权作为解决司法冲突的出路。故邓达斯给马戛尔尼的训令,将实施治外法权作为向清政府索取海岛的用途之一。但1792年1月初,时任东印度公司正主席的伯格斯和副主席百灵(二人不久后互换位置),在与邓达斯商谈出使问题时说,尽管英商馆特选委员会与当地官员会发生争执,但像围绕“休斯夫人号”事件而发生的那样大的争执,“多年来我们仅闻此一例”,而“自从那次争议后,公司认为他们的仆人与当地官吏等之间的关系基础更为稳固,这可以从贸易的各个方面都得到提升看出”。也就是说,他们不希望数年前的这种偶发的事件,成为出使问题的重要影响因素。
▲亨利·邓斯达(Henry Dundas,1742—1811)
其四,关于“商欠”问题。
这个问题在当时的中英关系中产生了较长时间的影响。但没有出现在邓达斯的训令中。相反,邓达斯在同日向马戛尔尼发出另一道指示,要求他不要在交涉过程中提及这个问题,而这也是东印度公司施加影响的结果。
当时的所谓“商欠问题”,是指中国行商昭官、求官、瑛秀、球秀等欠下英人巨额债务,在1779年因为行商无法偿付本息而酿成债务危机案。这次商欠案的情况复杂,行商原来以实物和现款形式借贷总额“不超过1078976元”,因“欠了一年至十一年之久,但大部分是近七年内所欠的。原来的债款数目,由于为18%或20%年利率,再计算复利,膨胀到巨额数字”。据英方1779年核算,在行商已经支付了一些利息的情况下,债务总额仍达4,347,300元;1780年再次核算,修正为4,400,222元,英人的另一说法是近100万英镑,相当于300多万两白银。1780年2月29日,广东巡抚和粤海关监督发布谕示指出,按照乾隆二十五年(1760)上谕规定,禁止中外商人相互借贷,违者或发配伊犁充军,或罚没借款;英人给行商的大额借款利息累计不得超过本金。随后粤海关监督大体上按此规定做出了偿债安排。但英国债权人非常不满,表示“不能允许按照海关监督所说的办法(即复利累计不得超过本金一倍),因为每一项借贷都在到期后更新了(借约)”,即上述数字并非从开始借贷之日连续计算复利得出的,而是按照不同年份的借约算得的,所以也并不违背利息累计不得超过本金的规定。这样就在中国官方与英国债主以及中英商人之间出现了涉及重大利益的争议。英国政府也很关注此事,两任东印度海军司令弗农(Vernon)和休斯(Edward Hughes)都曾派军舰到广州干预,但均无结果。债主们因此不断向英国政府(包括印度殖民地政府)请愿,要求为他们出头索偿。
东印度公司广州特选委员会代表英国债主处理债务问题,但其本身与债务关系不大。这些债务主要是由英国散商和东印度公司雇员以私人名义借给行商的。但这些债主不断要求交涉,而英印政府派遣海军为他们撑腰的行为,令特选委员会极为担心广州官方因此对他们施加各种压力,并且将债务转移到主要由该公司经营的中英贸易上。他们认为,由于海军舰长潘顿(Capt. Panton)呈递的请愿书引起皇帝下诏,粤海关监督提出的解决方案,导致行商向进出口货物收取额外税费,用以偿付此案的债务,等于东印度公司要付出更多税款以偿付行商所欠英国私人债务。在此背景下,东印度公司反对私人债务问题影响到公司利益。故1792年百灵和伯格斯在给马戛尔尼的指示中,警告后者不要轻易陈诉广州的“弊害”而危及公司的在华利益时就说,“此刻公司的生意就在承受一个假想的弊害昭雪的严重影响”,即是指这个事件。实际上,英国政府也注意到这件事情的敏感性,在1787年派遣卡思卡特(Charles Cathcart)赴华时即指示他“不需要解决债务问题”。在马戛尔尼赴华前夕,债主范斯塔特(George Vansittart)、劳(Ewan Law)和史密斯(George Smith)等人分别向皮特、邓达斯等上书,请求政府指示特使以英王名义向皇帝吁请解决债务问题,而又不至于影响东印度公司的利益。
▲马戛尔尼使团送给乾隆帝的礼品(英国国家海事博物馆藏)
但东印度公司正副主席百灵和伯格斯致函邓达斯,陈述债务问题的演变过程,说明该公司的对华贸易一度因潘顿舰长上书的行为而被迫停顿,使公司商务“遭受困难和挫折”,由此产生的“赔偿计划的真正目标,是迫使公司以更高价格购买茶叶,以更低价格出售欧洲货物,以便中国人筹集资金偿还私人的债务”,这样,公司的“一般贸易就在更有害的情况下进行”。公司董事部因而改变了对债主们的态度,在1785年2月8日决定 “对债权人的要求不再依从”。他们要求邓达斯“不要在给特使的训令中提及中国人的债务问题”,得到采纳。邓达斯为此在9月8日向马戛尔尼发出一道补充训令说:“鉴于如此重大的利益可能因勋爵阁下的干预而遭受风险,再考虑到东印度公司承担使团的费用,我认为按照(债权人)要求向您发出他们要求的训令,与我的职责是完全不相称的。”
这样,在东印度公司的要求下,解决商欠问题就未被列入马戛尔尼的使命。
其五,关于英人在广州贸易所受“弊害”问题。
这是包括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大班、港脚商人、欧陆国家商人及商船船长等在内的来华西人一致诟病、长期诉怨的问题。但百灵和伯格斯并不认为使团应该将解决各种“琐细”问题包括在自己的使命中。他们在给马戛尔尼的指示中强调,“我们要警惕,试图移除已因公司刻下对华贸易全局而得到补偿的弊害,却产生更大程度上的痛苦”,也就是不要因为这些因素影响广州贸易的大好局面。
东印度公司领导层在上述中西关系特别是中英关系的重大问题上的态度,显示了他们在对华关系问题上极为现实的态度。在他们心目中,能够带来巨大利润的“现状”,比其他任何目标都重要。
三、酝酿出使阶段的马戛尔尼与东印度公司
已有的研究表明,英国派遣特使访华,起因之一是来自北京的一封未署名的信,据推测作者是法国传教士梁栋财(Pere Grammont)或贺清泰(Louis de Poirot)。这封信建议,英国以向乾隆帝祝贺八十大寿的名义,向中国遣使,但信到之日,乾隆八十寿辰已过。不过,英国政府向中国遣使,是一项长期的计划,早在1787年,就正式派遣了第一位使节卡思卡特赴华,他抵达邦加海峡时因病去世,导致遣使终止。1789年10月,粤海关监督额尔登布召见商馆特选委员会主席哈里森(John Harrison)等人,建议英国派代表到北京祝贺皇帝八十大寿。哈里森等认为此议实际上出自两广总督福康安,不知所措的大班们以不愿行三跪九叩礼而直接拒绝了。后来东印度公司领导层为此对他们进行了斥责。
▲乾隆像(威廉·亚历山大绘)
因以上所述的原因,当东印度公司领导层得知将由英国政府派遣特使前往中国的消息时,他们表现出很勉强的态度。该公司的一份备忘录记载:“1792年1月12日,两位主席晋见邓达斯先生,在那里见到皮特先生(Mr. Pitt,英国首相)。他们被告知,大臣们打算向中国派遣使团。两位主席对于公司可以从这一举措获得任何实质性和永久性的利益,表示深为怀疑。”当被告知已挑选马戛尔尼为特使时,他们知道此事已成定局,只得又表示说:“如果必须要做这一试验的话,这个机会也不应忽视。”公司董事部随后投票同意拨款3万镑,供“主席与国务大臣安排实际事项”。尽管他们对遣使一事持消极看法,但政府的决定还是要遵行。
邓达斯将任命马戛尔尼作为说服两位主席接受政府决定的筹码,是因为马戛儿尼拥有较高声望,又曾长期在印度马德拉斯任总督,熟悉东印度公司事务,在对华贸易方面也不陌生。尽管当时东印度公司垄断经营的对华贸易为英国政府,特别是为英国在印度的统治提供了重要资源,但邓达斯等人显然有着更为远大的目标,遣使赴华乃是为了扩展英国在东方的整体利益。这个方针在1787年派遣卡斯卡特访华时就确定了。卡思卡特使团的任务也主要是寻求清廷开放新的贸易口岸和给予居留地。当时的东印度公司正副主席要求,获得想象中的居留地后,要将其保留给东印度公司独占,而不许其他外国或未经特许的英国私商进入。这一点为邓达斯所拒绝:“如果我们从中国皇帝那里获取一块居留地,但又在他愿意让予的情况下,加诸使用上的限制条件,那将是荒唐的。”几年后马戛尔尼得到的训令,也是在获得居留地时,以“不列颠国王”的名义接受让予。英国政府努力开拓东方市场的动力,主要在于扩大海外贸易,并为其日益蓬勃的纺织业在东方寻求市场,包括在中国、日本和安南等地获得市场。马戛尔尼的使命,本来还包括相机前往这些地方,但后因拿破仑战争的爆发,中英贸易路线情形复杂,东印度公司船队需要“狮子号”护航,以及其他因素,而作罢。
在获得任命之初,马戛尔尼也未将东印度公司的利益当作自己使命的优先要项,其立场与英国政府相同。1792年1月4日,他提出了一份出使计划草稿,其中罗列了他认为应该作为使团努力方向的6点目标,包括:改善英商在广州口岸的贸易环境,获取靠近茶叶产地的新通商口岸,取消或降低关税,特别为清偿商欠加征的税费,获取一块类似于澳门的居留地,废止司法案件审理中的连带责任制,采取措施扩大英国对华出口,等等。马戛尔尼还建议:“任命一位适当的人士作为国王驻广州的领事,在传达国王陛下遣使的意图方面,他会比公司的代表更有分量,更能成功。” 他认为,由于东印度公司雇员和广州口岸的中国官吏之间常有争端,故一个新的合适人选作为领事,一方面可以纠正他们经常抱怨的各种因官吏的贪婪和压迫导致的“弊端”,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配合使团达成自己的使命。马戛尔尼还要求,在特使和广州商馆之间保持通信,以便他在认为需要的时候,对商馆“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他还强调说,“想要实现政府采取这一行动宗旨的急切愿望”迫使他建议,必须认真考虑商馆各部门人选,“他们必须在特使的指示下诚实地行动”。这就是说,马戛尔尼想要通过设立驻广州领事,来取代公司商馆代表政府管理英国在广州的事务,进而想要在出使期间对商馆本身及其人员进行全面控制。
▲马戛尔尼日志
阅知上述马戛尔尼的出使计划后,东印度公司认为,这将使自己的利益遭到侵犯。时任东印度公司正副主席伯格斯和百灵于12日致函邓达斯,表示对该计划怀有疑虑,特别认为是其对各项目标优先次序的设定存在问题。他们强调,除非特使“全面了解中国的法律、习俗和行为方式”,否则使团不会成功,故马戛尔尼应与各方相关人士,特别是东印度公司曾在中国居住过的大班们沟通了解。这实际上是怀疑马戛尔尼是否具备承担如此使命的资质,并要求他倾听公司方面的意见。对马戛尔尼关于在广州设立领事管理那里英国贸易等事务的建议,他们明确反对,认为“设立一位领事会成为一种障碍而非一种优势”。他们也不同意给予马戛尔尼在出使期间管控公司所有在华人员的权力。他们认为特使未意识到出使事件的困难和阻力,警告说,如果不能获得公司大班的通力合作,则使命将会失败。他们对马戛尔尼的计划显示出来的铺张作风也有微词,认为应当节俭费用;而且,他要求组成一支必须能给中国人留下深刻印象的随团卫队,这也可能会导致中国方面产生警惕,“引起与期望相反的后果”。他们宣称,其意见得到东印度公司董事部的支持。
对此,马戛尔尼在致邓达斯的函件中表示了很大的不满。面对二人对他的计划铺张靡费的指责,他辩解说,他主张随行卫队要有威仪和排场,是因为“向一个遥远国度首次派遣一个在外交编年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使团,就是要有尊严荣耀的形式”,“一小支卫队也不至于引起恐慌”;他之所以提出接管商馆的控制权,是因为公司领导层也抱怨说,他们对广州的雇员不满意,这个评价看来“误导”了他。对于二人要他向公司大班等人员谦虚下问的提醒,他反唇相讥,说公司的职员实际也不了解中国,还不如他挑选译员的那不勒斯中国学院的人士熟悉中国情况。他在信中强调:东印度公司固然有权主张自己的权益,“但只有国务大臣才能决定可以将此利益扩展到什么范围,并形成政治上的利益”。也就是说,即使像东印度公司这样的超级垄断机构,也必须服从整个国家的利益。针对两位主席对出使是否能为公司带来实际利益的怀疑态度,他又说道:“尽管所有的谈判是否成功在开始时都难以确定,但通常会带来一个又一个的利益。有理由期待,此次使团会争取到过去所没有的一些利益,至少无须担心会失去什么”;要怀着宽广的视野去争取一切可能的机会,而不要计较一时的花费,“一旦获得成功,所有的付出都会得到补偿。如果自《抵代法》实施以来,对广州的出口在过去十年中增加到原来的五倍,那么如能争取在(中国)北方靠近大都市的口岸贸易,则将带来更为值得期待的成果,可以向政治中心附近的区域输出我们的发明创造和工业产品”。
马戛尔尼在个人信件中所言,当然有一定的意气成分。他膺选对英国来说十分重要、对他自己来说非常荣耀的外交职位,但该公司领导层却对这一使命冷嘲热讽;他提出一个自以为深思熟虑而又雄心勃勃的计划,又遭到他们的逐点反驳,不免产生愤懑情绪。实际上,双方的意见,也将东印度公司的利益与英国整体利益之间的落差明确地显现出来。这表明,我们在讨论英国遣使赴华这一事件时,应将其多层次的背景因素纳入视野。
尽管在使团筹备阶段存在这种争端,但在出使已成定局的情况下,双方唯一的出路是相互合作。东印度公司的垄断利益需要英国政府的支撑,而马戛尔尼的使命需要东印度公司提供巨额资金,包括马戛尔尼个人的优厚薪金。故双方还是就相关事务达成了谅解。百灵不久后向邓达斯报告说,“我们既无意、也不会在任何与正在考虑之事(即出使中国——引者)相关的事情上与勋爵阁下相抵触。他在服务于公司期间显示出的热情和能力使我们对他怀有信心”,他们之间“一开始出现的任何意见分歧,在经过必要的解释后都烟消云散,不值一哂”。东印度公司同意对使团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鉴于英国政府认为东印度公司的中国事务“管理不当”,广州特选委员会表现出“惰性”,故应加以改革;而马戛尔尼也对公司大班配合他完成出使任务的能力表示怀疑,东印度公司公司董事部经投票,同意按照印度事务部秘书Richardson的建议,改革广州商馆,减少作为管理机构的特选委员会(The Select Committee )的人数,派遣若干专员(commissioners)到广州,组成一个三人秘密与监督委员会(Secret and Superintendent Committee),配合使团访华,并总管公司在广州的事务。马戛尔尼则在东印度公司董事部的反对下放弃了设立广州领事的计划。8月29日,双方签订了由公司起草、马戛尔尼认为“很适当”的合作协议书。
以上所述说明,在出使中国问题上,马戛尔尼与东印度公司之间一开始并不和谐。马戛尔尼当时对自己使命的理解,显然是以英国的国家总体利益为重,而非为了东印度公司的特别利益出使;他甚至想要以革新的名义来控制这个在当时颇受非议的公司在华经营体系,以致引起该公司高层的抗拒。但经过一段时期的讨论磨合,双方在各自的立场上进行调整后,就达成了合作关系。
四、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与马戛尔尼使团事务
一旦确定合作,东印度公司领导层就决定动员其各方面力量,配合和支持赴华使团。百灵与马戛尔尼频密地进行通信,就与使团相关的各种问题进行沟通。他们按照商定的计划,派遣由波郎(Henry Browne)、艾尔文(Eyles Irwin)、杰克逊(W. Jackson)三人组成的秘密与监督委员会,很快奔赴广州,为使团的抵达和在华活动,进行一系列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其一,与广东官方就使团事务进行沟通联络。
以波郎为首的秘密与监督委员会,于1792年9月20日抵达广州,开始负责英国商馆的工作。原有的特选委员会(主席亦为波郎)继续存在,其地位低于秘密与监督委员会,仍负责贸易事务。波郎等抵粤后马上通过蔡文官和潘启官两位行商联络署理两广总督、广东巡抚郭世勋,并应约于10月10日拜会,向郭通报英国特使来华的消息。而郭世勋和粤海关监督盛住就向朝廷奏报了这一消息。根据中方史料,他们是在10月22日具奏,并附上了百灵的“致天朝大人”两份禀帖(英文原件乃致两广总督函),内容是正式通报英国特使马戛尔尼来华,要求“代为奏明”。此后,直至马戛尔尼抵达,与中国官方就各种事务进行联络工作,如接受皇帝的谕旨,就礼品(中方称为“贡物”)运送路径进行讨论,通报特使船队状况,等等,都由这个委员会负责进行。当使团船队抵达澳门附近时,他们尽可能将所有了解的情况都进行通报。
联络工作中,有一项英人很重视的事务,他们要求清政府向使团船队派出领水,以便其顺利通过中国沿海水域。波郎等的报告中说,由于海关监督不希望特使直接到京,而是经过广州前往,故他很可能在派遣领水问题上刁难,“我们十分有理由担心此事会被中断”。但后来的事实证明,乾隆帝亲自过问此事,广东官方就此多次与英国商馆人员沟通,在沿途派出多名引水领航。
其二,为使团提供商业信息。
马戛尔尼在来华前做了较为充分的资料准备工作,东印度公司等机构向他提供了数十卷有关资料。但对于一个旨在争取商业利益的使团来说,详细的特别是涉及广州本地中英贸易的具体信息,是急需参考的。还有些是关于广州口岸动态的其他资讯,以及从英国或印度等地发给使团由广州的商馆收转的文件。秘密与监督委员会在向公司主席的报告中表示,将启用公司提供的密码本,向使团通过“可靠的通信方式”提供各种信息。总之,在信息服务方面,“我们想要全面贯彻你们的意图,让特使掌握可以扩大中国商业方面知识的各种情况,或是可以引导他的航行的信息”。
波郎等向公司主席的报告中说,使团来临这件事本身,就已经使广州的事务获益,“从我们抵达后,使团的消息已经令广州的政府产生印象,我们的贸易较少被打断了,他们对我们的陈诉更加注意了。如果行商所言非虚,据说海关监督谈论禁止在澳门勒索规费,而那是一项对我们商馆最大的负担,对外国人最主要的一项苛税就要被废止了”。他们认为,特使在和朝廷谈判“商业规章”时,可以从皇帝那里获得对此项改变的“确认”。
从商馆的利益出发,他们十分关注开放通商口岸的问题。报告说,他们从行商那里获知“茶叶的原始价格,以及运往广州的耗费”,认为这样的信息“有利于评估,如果在产茶省份进行贸易可以得到的利益”。他们了解到的情况是,每担茶叶的原始价格为3两,但其中的三分之二或至少二分之一为运费,据此可知“在邻近地区将茶叶装船将会节省的费用”。这种数据,为寻求新的、贴近茶叶产地的通商口岸提供了非常具体的理由。他们表示,广州商馆可以在选聘人员前往新口岸建立商馆方面大显身手。
由于马戛尔尼受命前往商讨的一个重要事项是广州口岸的税费问题,该委员会也设法为其收集这方面的具体信息。不过,由于这方面的情况相当混乱,难以得到理想的信息。例如,由于出现不久的所谓“公行税”(Cohong Tax,以行商集体名义加征的一种税收,后一般称为“行用”)是很多西方商人抱怨的对象,他们通过行商弄到一些数据,制成表格,但不同的行商提供的数据差异较大。对其混乱状况感到惊讶的马戛尔尼觉得这些数据“没有什么明显的用处”,但该委员会认为,在此情况下,也可以让特使在“签订中英商约时,对我们在这个口岸的贸易状况产生印象,并防止出现其他类似的情况”。
根据秘密与监督委员会1793年1月6日的会议记录,他们向马戛尔尼发送了包括10种材料的邮袋。这些资料中有他们的相关会议记录,他们给正副主席的报告,但主要是有关广州贸易的材料:广州口岸正税(他们称为the Emperor’s duties)、行用税、港口费记录;至1794年3月的商馆库存估值表;1792年进口情况表;英国、其他外国和澳门居民船只表;1792年售出货物表;1792年市价表;海关监督令行商递送的皇帝给商馆的诏书。这些材料,有些在上文已经提到,可以说在当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做到了尽可能详细,也尽量寻求经济数据的真实性。这份会议记录本身也附有多份附件,如该委员会致荷兰巴达维亚总督的信,但最重要的是他们致马戛尔尼的一封长信的副本,其中对所附各种贸易资料进行必要的解释,如关于税费的表格的真实性问题,行用税的性质及其用途问题,进出口货物资讯的价值问题,商馆财务状况问题,珠江外贸商船与国际贸易格局问题,等等,还有上文提到的茶叶的价格与谋求新通商口岸的关系问题。此外,他们还特别提醒特使,公司董事部希望他能够了解江南一带的桑树种植和缫丝的技艺,“以供(印度)大总督参考,改良孟加拉的缫丝业”。他们强调,从皇帝新近表现出的对待英人的宽仁方式可以发现,以往他嘉惠外人的态度为广州的官吏所遮蔽,这表明,“如果您通过谈判可以确保,公司的仆人与北京朝廷之间能够建立直接的联系,那对公司的利益而言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了”。信件的主旨和所附材料都显示,他们提供给马戛尔尼的资料是以东印度公司的利益为中心的。他们随后又在信件中表示,“我们在条件许可并具备相关知识的情况下,将随时向您继续提供此类信息和我们的有关评论”。
▲接见大厅和宝座的平面图(威廉·亚历山大绘)
他们数度提醒马戛尔尼,公司的利益才是其使命的核心。他们在1793年6月22日再次致函马戛尔尼,表示“非常感激地得知您将以公司的未来利益为使团的首要目标。如果因您的干预措施,有关保障英国臣民在华的商业和利益的条款被北京的朝廷批准,则无人会因忽略以往所受的弊害而懊恼”,因为对这些事提出抱怨不难,而向中国政府“准确而有效地陈述”却并非易事。这与百灵和伯格斯给马戛尔尼指示的口吻是一致的。
这个委员会第二次向使团发送大量资料,是在1793年9月1日。在久等消息无果的情况下,他们写了一封致马戛尔尼30页的长信。他们告知特使,英法已经开战。他们谈到扩大对华贸易的问题,但口岸“弊端问题”仍是该信的一个重点,一个附件是关于“1793年往返省澳间被收费用表”,表明他们被额外收取费用较皇帝征收的正税加倍;还要求特使在交涉时反映:船只到达澳门后官方不及时派送引水的问题;司法上的弊端问题;公司船只遭受勒索问题;大班在商馆区禁止自由外出问题,不能合法学习中文问题,等等。他们通过私人渠道,托付原来在意大利那不勒斯学习神学、随使回国的青年的兄弟,从澳门将此信带到北京。马戛尔尼在离京前得以获知更多信息,特别是英法开战的重大消息,他后来因此放弃了前往日本或安南的打算,用“狮子号”战船护送英国商船回国。
1793年12月,在获悉特使即将抵达广州的情况下,秘密与监督委员会再次收集资料。他们认为官吏对英商的“勒索行为达到了更高程度”,表现之一是通过对买办采购物品加收费用来进行榨取,并在其会议记录中叙述了其他各种类似的情况,认为“特使应该就此进行谈判”。
其三,建立与使团联络渠道的尝试。
马戛尔尼率领的使团船队于1793年6月20日抵达万山群岛附近海面。6月21日,他派斯当东乘小船到澳门与秘密与监督委员会人员会面,相互交换信息,了解对方的想法。
在这次会面之前,因为无法得知使团的消息,秘密与监督委员会于6月1日已经派遣公司的一条小船“努力号”(Endeavour)前往浙江舟山一带海面,以便寻找使团船队踪迹,直至6月30日前都在那一带巡弋。他们说在会合后,这艘小船可以任凭马戛尔尼调配使用,可以为使团船队提供引航服务。
在使团继续北上后,如何保持相互间的联络,成为商馆重点考虑的一个大问题。秘密与监督委员会向郭世勋等表示,希望可以使用官方驿道作为他们传递信息的渠道,让他们“自由通信”,但官方答复是,必须事先得知信件内容,否则不许邮寄。委员会的解释是,广州的官员担心他们在信中控告其造成的“弊害”,而英人在通信中使用密码又让他们难以查核内容,所以提出如此要求。该委员会因此决定,“除非‘努力号’不久返回,或是发现了其他安全的传递方式,可以不受限制地与特使联系,在此地等待特使的谈判结果是明智的”,商馆将不寻求与使团通信,哪怕有像英国与法国发生战争这样的消息要告诉他。此后,他们为如何与特使通信的问题多次讨论。直到10月中旬,他们还在争取官方许可他们建立与特使之间的“自由通信”。在长期等待无果的情况下,他们斥资1万余元,购买了另一条150吨的“杰克澳号”(Jackall)充当信使船,以北上传递信息。直到9月底,秘密与监督委员会的艾尔文还写信给马戛尔尼,向他通报广州方面的情况和印度方面的动向,并告知他们在联络方面进行的努力。
在此期间,他们也与使团乘坐的皇家战船“狮子号”船长高尔(Capt. Gower)及东印度公司派遣承担运送礼品等任务的“印度斯坦号”(Hindustan)船长麦金托什(Capt. Macintosh)联络,了解其动向和需求。 马戛尔尼在浙江、北京时,也分别向该委员会致函,通报情况。
▲马戛尔尼使团送给乾隆帝的行星仪以及其他主要贡品
秘密与监督委员会还在其他方面为使团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老斯当东在6月21日的澳门会见中转告马戛尔尼的要求,寻找一位精通官话和西班牙语的“聪明的本地人”。他们第二天就写信给马戛尔尼,说已经让这样一个人登上“努力号”,他还会代为收集浙江附近海岸的信息,可以随同前往北京为使团效力。他们在同一封信里还表示,可以随时为使团提供必要的资金。在为使团寻找翻译方面,他们还进行了其他努力,在此不一一列举。前此,在以上引述的首份报告中,波郎等也告知公司正副主席,商馆有30万两现金可供使团“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使用。
实际上,在马戛尔尼到中国的大部分时间里,由于缺乏有效的联络途径,广州商馆人员对使团的动态无法了解,备感焦虑。到是年10月,他们终于听到特使离京南下的消息。12月19日,他们在广州迎来了即将回国的使团。
总体来看,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还是尽其所能,为马戛尔尼使团访华提供了合作和帮助。但即使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东印度公司领导层对于使团仍有相当程度的保留。这从以下事件可以清楚地看出。
1793年6月21日,老斯当东在澳门会见秘密与监督委员会成员时,提出了一个令他们尴尬的问题:“贵委员会受权在多大程度上根据特使的观点和意愿提供合作?”这个问题的背景,实际上是马戛尔尼在伦敦提出而被公司主席和董事部驳回的要求,即在访华期间他对商馆人员拥有控制权。为了确定在此要求被否决后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指望商馆的合作,老斯当东提出,马戛尔尼希望得到一份公司主席给该委员会秘密指示的副本。面对这一让他们感到为难的问题,委员会商议后做出决议说,“该指示中涉及与特使合作的段落,将会抄录在给特使的信中”。根据他们所言,他们也没有收到公司正副主席给马戛尔尼指示的副本,因此从斯当东那里被告知使团的主要目标。他们表示为此而感到“悲伤”。他们在次日致马戛尔尼的信中将提到的段落抄录:“特使将随时与你们联系,(以获得)他认为关于你们管理的合适信息,以及谈判过程中必要的指引。在特使发出有利于东印度公司的福利和优势的建议和请求后,你们要遵行。”马戛尔尼索要的肯定不是如此简单的指示段落,东印度公司正副主席给秘密与监督委员会的指示长达数十页,涉及很多具体问题,那才应该是马戛尔尼所想要了解的。而且,即使是这个段落,也非常有保留,显示出只有符合公司利益才予以配合的态度。
东印度公司领导层在如此重要的事务上,使马戛尔尼和广州商馆互不了解对方收到的指示,绝非疏忽,而是有意在二者之间进行信息区隔。很可能有两个目的:一是不希望马戛尔尼全面了解他们对于对华贸易事务的真实想法,二是防止商馆在强势的马戛尔尼影响下被控制。在此情况下,波郎等仅仅摘录一个简单的段落敷衍马戛尔尼,是很自然的结果。另一方面,马戛尔尼在明知百灵等的态度的情况下,却向其下属索要内部通信内容,也并非适当的举动。在双方合作的背后,仍然存在着彼此提防的心结。
五、马戛尔尼使团与东印度公司在华利益
在以上所述的复杂背景下,马戛尔尼又是如何对待东印度公司的利益的?他的交涉活动,与东印度公司领导层对他的指示,以及广州商馆的秘密与监督委员会向他提供的信息,有何关系?以下将就这些继续进行考察。
马戛尔尼于9月中旬在热河两次谒见乾隆帝。但他试图通过“谈判”和清廷发展政治和商业关系的目标未能实现。乾隆帝因其不愿行三跪九叩的礼仪,对他产生恶感。和珅、福康安等大臣对他也不友善。他希望在回到北京后与清廷商谈两国关系问题,但清廷却希望他尽快回国。他在离京前代表英国政府提出的特使驻京和6点与贸易相关的具体要求,全部被拒绝,此为众所周知之事,在此不赘述。
▲使团译员翻译英国乔治三世致乾隆皇帝国书中译(局部)(英国国家档案馆藏)
在这6点要求中,前4点主要涉及争取让予居留地(沿海小岛)、在茶丝产区附近开放新的通商口岸、允许在北京设立堆栈并进行交易等。后2点则涉及广州贸易中的所谓“弊端”,即英国商馆人员来往澳门和广州之间的货物通行税问题和进出口商品货税问题。也就是当时来华英国和其他欧洲商人经常提出、一直不满的问题。邓达斯在训令中强调的行商垄断问题和司法冲突问题,以及当时影响甚大的“商欠问题”,都未包含在其要求解决的清单中。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百灵和伯格斯对他的指示有所作用。
很多论者都将马戛尔尼10月7日离开北京,看作其使命的结束。有些论著虽对其随后两个月的行程有所关注,但并不认为这段经历在中英关系上或中西关系上有何意义。对此问题,笔者最近将有另文讨论。这里想要说明的是,马戛尔尼离京后,因为乾隆皇帝的安排,陪同他到杭州的大臣松筠,及从杭州陪同他到江西并在广州迎接他的两广总督长麟,与他继续进行交往,对其采取了一定的笼络手段。松筠不仅数度转达皇帝对这位英国特使的善意,而且表示英商在广州的贸易环境,也是皇帝所关心的。这种态度,令马戛尔尼产生他的使命在途中复活的认知。他将离京后大约两个月的时间,看作是其真正可以开展外交的阶段。在谋求清廷让予居留地和增开口岸的目标被否决后,他活动的重点在于争取改善英商在广州贸易的处境。这显然与东印度公司的利益直接相关。尽管百灵和伯格斯的指示强调不要冒险就此类问题交涉,但既然他认为其他目标已经无望,而清廷的态度又表明不会出现双方决裂的结果,那么,就此展开外交活动,就不会出现“损坏现状”的问题,也符合邓达斯关于争取消除中英贸易“令人沮丧和危险的情况”的训令。他将此看作自己的重要使命。
另一方面,长麟在路途谈话中也非常强调皇帝对使团的善意。11月17日,他要求马戛尔尼提交其对广州贸易条件的意见要点,表示他到任后将进行“公平适当的处理”。长麟还告诉马戛尔尼,皇帝命他认真办事,务让英使满意归国,后者回答说,如他在广州“向国王臣民施以德政,即是皇帝恩惠的实在证明”。11月20日,还在路途上时,马戛尔尼向长麟提交了“一份文件,包含了我希望在广州获取利益的要点”。这些要点共11项,包括:(1)除皇帝所征正税外,英国商人不缴纳任何其他税费;根据船只大小和各项商品所征税费,应向他们列明清单。(2)英人往来广州澳门,不缴纳任何人身、船只或随带货物税费;如系皇帝所征,则应列明清单。(3)英人往来广州澳门,所带或已售货物,已经缴税,即不应再次纳税。(4)英人居于商馆,地方狭隘,被禁外出,亦不得入城,与蛮夷无异,此不利养生,亦于国家君上声誉有碍。应准英商外出,于广州城厢骑行健身,自由进出城门,总督直接予以保护。(5)英国海员应以严规约束,请给予一小地块,俾便将其与华民相隔,且为其建一医院。(6)如系必要,应准英商于英船开行后留住广州。(7)应准英商与任意中国商人自由交易买卖,不必限于特定商家,如称公行或行商者。(8)英船到港,不必限定保商代缴税,并与其交易;英船纳税后准其自择任意中国商人交易。(9)应准英商倩雇华人教授中文,俾其精准奉行中华律例。(10)英国水手人等如有罪错,其他英人如无纵匿情弊,则不必为其连带担责。(11)请勿将英人与说相同语言之美利坚人相混,其来自他国,居于大不同之地。
这11点要求,较之马戛尔尼在北京提出的两点(即此清单中的前三点),可谓大大扩充。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第(7)(8)两点,矛头指向广州口岸的基本贸易制度,即行商垄断体制和保商管理夷船制度。第(10)点涉及广州口岸涉外司法体制,即连带责任制度,直至鸦片战争前一直是广东官方应对中外司法纠纷的基本方法,故此点亦可看作对“广州体制”重要内容的挑战。第(4)(5)(6)(9)四项所要求的,乃是要求变更长期以来广东官方管理口岸日常事务的具体做法。最后一点针对刚击败英国获得独立的美国人,是一项特别提醒或要求。
▲ 北京西直门(威廉·亚历山大绘)
总体来看,这11点要求符合东印度公司商馆的利益。马戛尔尼在出发前获得了不少相关文献,包括东印度公司给他提供的不少资料。广州商馆的秘密与监督委员会更是数度向他提供具体而详细的数据。他的11个要点当然是在这些资讯的基础上提炼而成的。
马戛尔尼一行于12月19日抵达广州,受到两广总督长麟以及广东巡抚、粤海关监督等官员的接待。他在12月21日与官员们会见时,“终于将我们贸易所受各种弊害进行了说明”。据他记录,在这个会议上,“户部(The Hou-pou,应为海关监督)反对进行任何革新,希望维持他所制订的所有措施,而总督则主张进行每一项合理的改变,他们就此认真地争论甚久。这个话题被一再提起,我从总督的陈说和确认中,相信我们有望战胜户部”。
马戛尔尼到广州后,“得以准备更为详细的关于我们贸易在广州所受弊害的叙述,以及进行纠正的方法”。这与广州商馆大班们的帮助是分不开的。1794年1月1日,马戛尔尼在住处向前来拜访的长麟“递交了更为具体的关于广州弊害的叙述”。这份文书首先表明,在总督的“公义和宽仁”精神下,“更为细致地”陈诉广州英商所受各种具体不公对待,就各种情形进行了一些解释,其内容并未完全包含在后半部分所列的16点要求内。这16点要求的主旨与前面的11点相似,但更为细化;每一点的表述也更为准确和周到,显然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作了进一步准备,并可能在广州向秘密与监督委员会成员征求了意见。两项对照,这次文书在具体内容上有明显增加,包括:第3点:“英国船到后,应准其立即进入虎门而不必在澳门停留,并请分拨引水候于伶仃岛,引其前往黄埔而无耽搁”;第4点:停征每条船只缴纳的1950两杂费;第5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英船所购供给品征收税费,准英船自行选购,而非通过指定通事购买;第6点:英船在不同货仓间移动货物无须纳税;第11点:准许英商买地自建商馆;第14点:英商可不经请领执照雇佣民人为行李工、船工等;第16点:准许英商随时向总督递禀,不必受海关监督约束。要求勿将英人与美国人相混淆那一条则未再提。
他的这些要求是否得到了积极的回应?据马戛尔尼给邓达斯的又一份报告,“总督对我的两份陈述都做出了对我们十分有利的回应,谨将抄件附送。他虽未能使我期待值得注意的改变将在什么时间出现,但他已向公众发布两道谕令,将严惩那些敢于虐待和欺诈外国人的本地人,翻译件也一同呈送”。根据他的报告,长麟还派妥切的人员前往马氏提出建设海员医院的小岛察看,“他还决定,将来不再让我们的船只像迄今为止那样,在澳门水道的开阔地带等候引水,遭受坏天气的威胁,并耽延日久。我们的其他要求也在他的考虑之中,只要不违背中国制度,都会得到许可。而与总督之间的常规性联系一旦建立,与总督之间自由地用中文通信的困难得到克服,则永久和全面地解决我们所受的弊害就具备可能性了”。他的这份报告,后面的确附有长麟给他的回信和长麟两道谕令的拉丁文和英文翻译件,内容和他陈述的相符。他认为长麟已经开始调查英人在广州贸易遭遇的弊害,“官吏们很害怕他的正直作风,我认为他在提升我们的福利方面具有真挚的意愿”。1月7日,在向邓达斯报告的同时,他向东印度公司正副主席发送了内容和附件都相同的函件邮包。
除了以上主要交涉活动外,马戛尔尼还按百灵和伯格斯的指示,以及秘密与监督委员会的建议,为东印度公司收集信息和物品,其中包括茶树和桑树的种子或树苗,以为该公司在印度的种植业提供优质树种,发展丝、茶业。长麟对其“在沿途采集种子和化石”的要求表示许可。在使团抵达浙赣边境时,使团采集了“几株生长中的带有大团泥土的茶树”,马戛尔尼准备带到孟加拉,相信当地政府会“栽培成功”。
应该说,马戛尔尼在南下途中和在广州短暂停留期间,所进行的努力是符合东印度公司利益的。他递交给长麟的要求,与英国商馆先后提供给他的材料,以及他在英国时得到的资讯,都有直接关系。12月28日,他致函秘密与监督委员会,说鉴于广州口岸官吏随行商、买办等的榨取行为,会对进出口物品的价格造成影响,其经济后果“最终由我们的贸易来承受”,他将向长麟抗议,要求该委员会提供这些方面“尽可能精确而清楚的信息”,并“阐明防备的办法”。他还要求他们在已经向他提供的信息外,“告知其他影响不列颠贸易的情况”。由此可见,马戛尔尼在与长麟的交涉中也试图尽量考虑以东印度公司为主的来华英商的利益。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英使马戛尔尼访华档案史料汇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年)
不过,他从事这些活动,在主观上也并非为了东印度公司的利益,更多的是遵从英国政府的训令,并实现个人对成功的追求。1794年1月2日,他在日记中写道:“回顾使团所经历的事件,考虑北京朝廷的复杂性,以及我们广州商馆之根基,我认为没有比派遣与生意无关的一位国王的使节,或由国王委任的公司的使节,常驻广州更重要的了,该使节的使命首先是维持业已取得的基础……通过与官员的交往产生影响,应该能够与北京通信,以威慑在广州的官员。”可见,他在伦敦虽然在设立广州领事一事上向东印度公司妥协了,但并未忘记这个被反对的计划,而将其视为英国的利益所在。
余 论
1793年12月23日,马戛尔尼在广州撰写了一份给东印度公司正副主席的正式报告,其中说道:“你们正确地考虑到,首要和最重要的目标,是避免削弱和损害公司(在华)实际现状,由此出发查核那些肯定会被纳入考量的选项。使团采取的所有重要行动,当然冒着一旦失败会使得情况较既有局面更为糟糕的风险”,事实上使团的确还遭遇到来自欧洲竞争对手和中国方面的障碍,但使团秉持“谨慎小心和忍耐精神”,并未导致中英关系的恶化,从而“削弱和损害公司的实际现状”。他进而宣称,通过他们发扬忍耐精神,“不仅成功实现了你们的首要目标,而且扩大了未来的前景”。所谓“扩大未来前景”是指:“皇帝不仅在他觉得对我们有所亏待之时宣布将对到广州贸易的我国商人给予公义并宽仁相待,而且他还通过护送我到杭州的大臣,以及随后陪同我的新任广州总督,向我表示,将会调查向英国商人征收税费的情况,杜绝勒索,以符合中国律例。”也就是说,他在离开北京后为改善广州口岸的贸易条件所进行的努力,得到了十分积极的结果。比照百灵和伯格斯的指示,他的使命至此取得了成功。他在报告中也承认:“总督在制订对我们有利的规章之前,需要一些时间并进行许多前期查验,故可能要到下一个贸易季我们船只到来之时,才能体会到(新规章)的效果。”他进一步阐述其外交成就对于东印度公司利益的重大意义:
按照你们的正确判断,除非是在非常有利的情况下才去施加压力获取(新的)规章。要解除加诸我们在广州贸易的日益增长的弊害,没有比一位高尚且无私的新总督的任命更好的机会了,尽管他会很缓慢,小心谨慎,但他认为施行公义事关国家荣誉。他采取的措施,无疑会因各地遵奉朝廷谕令而给予使团的超常荣耀,以及皇帝至少在形式上对我们的慷慨接待,而在本地人的心目中产生大为增强的效果。这种形势令官员和民众都对英国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尊敬和重视;现在,我们与北京的交往已经开启,我们的抗议将会使广州官员施加于贸易的不公有所收敛。正如你们在给专员们的指示中所说,这样可以形成较为久远的利益,比皇帝的任何可能会被规避的正面谕令都更有效。使团除了令你们的贸易模式改善之外,我们在北京乃至全国展示的奇迹及其显现的光彩,唤起了全面的关注。我们的服装和设备的质料引起他们的重视,我们偶尔散发的制造品小礼物也达到了扩散品味的目的,我们的一些小物件也同样引起好奇,收到的人会毫不在意其价格的。我认为只要加以合适的管理和推进,我们向中国的出口会超过现在我们从他们那里的进口。
马戛尔尼为他的使团列出的成就清单,还包括他对中国市场的观察或调查,他对英国对华贸易发展前景的规划,以及他所获得的茶树种子,等等,都可以与百灵和伯格斯的指示直接对应。这样看来,无论是按邓达斯的训令,还是按东印度公司正副主席的指示,他都完成了既定的目标。与后世史家普遍认为他经历了一次完全失败的使命的看法,他有完全不同的自我评价。
从随后几年的情况看,马戛尔尼预期中的改善并未落实。长麟任两广总督的时间不长,不久后就离任,即使马戛尔尼关于他的态度的描述可以相信,他的诺言也无法兑现。而东印度公司商馆就广州口岸的各种弊端,通过各种途径发出的抱怨或指控依旧。或许,这就是当初东印度公司领导层对遣使一事并不热心的原因所在。他们长期关注对华贸易和广州口岸的状况,难以相信一个基本上未接触对华贸易的官员能够改变局面。在马戛尔尼回国之际,秘密与监督委员会在给他的回信中表示:“有必要监督总督做出承诺的诚意,以保障公司的贸易利益。”实际上对马戛尔尼宣称的在交涉中取得的成就缺乏信心。在马戛尔尼回国后,百灵在写给他的信中礼貌地说:“我一直认为,仅从使团得到的消息,其价值就远超所有花费。”但多年以后,上文提到的那份东印度公司备忘录在回顾这一事件时说:“有一种评论是正确的:特使受到了最为殷勤的接待,被予以最有敌意的对待,最为戒备的监视,被最为礼貌地驱逐。”这或可表明该公司对使团的最终评价。
透过马戛尔尼使华这一事件,我们可以观察到,东印度公司这一垄断组织与英国政府,二者在对华关系的主要问题上认识相同,但对具体形势的看法则有明显分歧。这种分歧与不同的利益观相联系,东印度公司更倾向于维护其当下利益,而代表多方利益的英国政府则有着更宏观和更长远的打算。英国政府认为通过派遣马戛尔尼这样能干的外交官,就可以谋求清政府改变贸易政策乃至对外关系,表明其对清朝的制度和政策尚缺乏深入的了解。相比之下,东印度公司领导层的消极态度表明,他们认为达到目标的可能性并不大。他们对于充当特使的马戛尔尼,也没有邓达斯和其他大臣那样的信心,正如马戛尔尼对他们这样无视其使命重要性的商业官僚是否了解中国事务,也缺乏信任。
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
“中国古代史研究”
责任编辑:赵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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