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起草《关于政府采购领域本国产品标准及实施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要点如下:

一、本国产品标准: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二、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1、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包含多种产品,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产品的成本总和80%以上的,对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整体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政策执行要求: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此外12月5日,《时事报告》发表财政部部长蓝佛安文章,表示加快落实一揽子隐性债务化解政策。

一揽子隐性债务化解政策作用直接、力度大,能够发挥“一石二鸟”作用。(包括:一是一次性增加6万亿元债务限额,分三年安排,2024至2026年每年2万亿元,支持地方用于置换各类隐性债务。二是2024至2028年每年从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安排8000亿元专门用于化债,五年累计可置换存量隐性债务4万亿元。三是明确2029年及以后年度到期的2万亿元棚户区改造存量隐性债务,可按原合同约定履行偿还责任。)

一方面,解决地方“燃眉之急”,缓释地方当期化债压力、减少利息支出。两项置换政策,近三年密集安排8.4万亿元,显著降低了近几年地方需消化的隐性债务规模,让地方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同时,由于法定债务利率大大低于隐性债务利率,置换后将大幅节约地方利息支出。初步估算,五年累计可节约6000亿元左右。

另一方面,帮助地方畅通资金链条,增强发展动能。通过实施置换政策,帮助地方将原本用来化债的资源腾出来,用于促进发展、改善民生;将原本受制于化债压力的政策空间腾出来,更大力度支持投资和消费、科技创新等,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结构调整;将原本用于化债化险的时间精力腾出来,更多投入到谋划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去。同时,还可以改善金融资产质量,增强信贷投放能力,利好实体经济。

一揽子隐性债务化解政策的出台,标志我国化债工作思路实现四个“根本转变”。

一是从应急处置向主动化解转变;二是从点状式“排雷”向整体性除险转变;三是从隐性债、法定债“双轨”管理向全部债务规范透明管理转变;四是从侧重于防风险向防风险、促发展并重转变。

确保一揽子隐性债务化解政策落地见效

一是加快债券发行使用,尽早发挥政策和资金效益;二是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三是推动融资平台加快改革转型,坚决防止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新增融资服务。

历史文章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