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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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通常是指没有相应资质或资质不足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那么,如果挂靠人对外签订的分包合同,被挂靠人需承担付款责任吗?
最高院在《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王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挂靠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被挂靠人与分包人并无合同关系,不承担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责任。
当然,并非所有情况下,被挂靠人都不承担责任。
如果有以下情形的,被挂靠人就要承担付款责任:
一、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在挂靠关系中,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分包合同,且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如合同加盖了被挂靠人公章或项目部印章、挂靠人持有被挂靠人授权委托书等,被挂靠人应承担付款责任。
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分包合同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在此情形下,被挂靠人需对挂靠人对外签订的分包合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被挂靠人参与合同履行或受益
如果被挂靠人在挂靠人对外签订分包合同后,参与了合同的履行过程,如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参与工程管理等,或者从该分包合同中获得了利益,那么被挂靠人也需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人参与履行或受益的行为,可视为对挂靠人签订分包合同行为的追认或认可,相当于构成表见代理。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挂靠协议中明确约定被挂靠人需对挂靠人对外签订的分包合同承担付款责任,那么被挂靠人也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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