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8年11月21日,美谷佳公司成立,李某为该公司股东,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之后华佗在线公司成立,系美谷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4年8月7日,李某通过他人名义设立友德医公司,其实际为该公司隐名股东,享有该公司85%的股份。
2014年11月10日,省二医与华佗在线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共建互联网医院。但是,十天后,省二医转而又与友德医公司签订了《友德医网络医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视对方为省内唯一的合作方,共同合作组建网络医院。随即,省二医通知华佗在线公司终止双方网络医院项目的合作。
美谷佳公司、华佗在线公司遂提起诉讼称,认为李某在担任美谷佳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滥用股东权利,利用关联关系和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华佗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违反了对美谷佳公司、华佗在线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李某认为,华佗在线公司和美谷佳公司是独立的商事主体,自己仅为美谷佳公司的董事、高管,并非华佗在线公司的董事或高管,对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不承担忠实义务。(为保护隐私,案例公司均为化名)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向华佗在线公司支付赔偿金2916万元。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李某是否违反了对美谷佳公司、华佗在线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李某当然的对其任职的美谷佳公司负有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而对于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是否负有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商业角度来看,华佗在线公司是美谷佳公司的子公司,母子公司的利益具有显见的一致性;且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应不限于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自身,还应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法设立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本意。
因此,李某对母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应自然延伸至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
而李某私自设立同类公司,滥用自己身为美谷佳公司的股东权利和职务便利,获取信息,谋取了原属于华佗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违反了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二、李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又该如何赔偿?
在母公司任职的高管利用自身便利,侵害子公司利益的,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违反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需要对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才能弥补母子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合理期待利益。
本案中,李某将其任职高管的美谷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的业务交由其实际控制的友德医公司经营,谋取了属于华佗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华佗在线公司的利益,违反了对华佗在线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李某由此获得的收入归华佗在线公司所有,以弥补华佗在线公司的实际损失。
但华佗在线公司的损失属于商业机会,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实践中难以确认美谷佳公司及其股东的实际损失,因此结合李某的个人获益及友德医公司的运营成本、网络医院项目的发展前景和技术团队、资本团队对网络医院项目的投入、贡献情况,法院判决李某向华佗在线公司赔偿2916万。
律师寄语
一直以来,《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监高对公司的忠诚义务,但对于董监高是否也承担着对子公司的忠诚义务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及最高院再审,明确了母公司董监高对子公司是否负有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在此提醒各公司,如果在运营中发现公司高管有侵害子公司利益的类似行为,应当在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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