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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中,有些用人单位以“工资+报销”的形式发放薪资,表面看是为员工提供便利,但离职时却可能引发争议。“报销款”是否属于工资,又该如何认定呢?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案件,提醒职场人注意。

陈先生自2018年入职厦门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工资一直稳定在每月7000元。2024年1月,公司副总通知他:“从次月起,你的工资要降至5000元。”陈先生不同意降薪,还给副总发了份书面通知。

然而,等到次月发工资时,他只收到了5000元。多次沟通无果后,陈先生向公司人事部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履行完交接义务后将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公司突然称陈先生是自愿降薪的,实际工资并没有7000元。原来,从2022年9月起,陈先生的工资就被分成两部分,其中5000元是走财务渠道,剩下的2000元则是走发票报销。陈先生说,这是出于控制全年工资收入需要,所以他才向公司提交申请,将报送税务的工资数据调低,剩下的部分通过报销来领取。

公司还辩称,报销款是与陈先生岗位相关的业务费用,而非薪资的一部分。

海沧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这笔有争议的报销款金额固定、按月发放,与薪资发放特征高度一致。而其他非固定金额的报销款,因金额和发放频次不一,明显属于业务报销。公司辩称陈先生自愿调低工资的说法,既未提供证据,又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应向陈先生支付2024年2月工资2000元和2024年3月工资3000余元;此外,该公司还要向陈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

明确薪资结构

减少劳动争议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因出现经营困难,需要对劳动者采取降薪举措,本是无奈之举,但是降薪并不能任意为之。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未经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能随意变更。在决定降薪等事关劳动者重大权益事项时,需合法合理,在平衡自身经营权和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至于本案中争议的工资标准问题,现实中,部分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意所致,部分系用人单位不诚信用工引发。

因工资标准涉及到劳动者社保、公积金等缴交基数计算,同时与工伤待遇核算等多方面息息相关,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应如实、规范核算、发放工资,以免因虚列错列工资标准,引发劳动者追偿以及行政职能部门处罚等;作为劳动者一方,在签订合同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详细了解相关工资组成和发放情况,特别警惕以“报销款”等特殊形式发放工资情形,加强保存相关证据意识,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