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茂密的森林中

一场看似平静的狩猎行动

却悄然编织着一张法律的网

近日

屏山法院对一起

非法狩猎案进行了审理

并依法作出判决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未经许可,在野外非法猎捕野生蛇,用工具捕猎野生松鼠,并通过其本人快手账号直播,期间先后将其猎捕的乌梢蛇、菜花蛇(学名:王锦蛇)剐杀处理真空包装后邮寄销售至省外。民警在朱某家中查获其非法猎捕的疑似野生蛇及松鼠。经认定,其被查获猎物系野生乌梢蛇、野生菜花蛇和野生松鼠,均为三有类野生动物,已放归适宜生存的林地。

经认定,乌梢蛇、王锦蛇、松鼠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调查,朱某的狩猎工具并未办理狩猎工具备案手续,属非法狩猎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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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屏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朱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该案的判决,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视,也彰显了法律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严厉打击。这起案件虽然告一段落,但野生动物保护的路还很长,野生动物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形成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让我们的地球更加美好。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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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屏山法院

封面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 删除

编辑:彭翰林丨责编:杨俊伟丨编审: 殷靖翔

监制: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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