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老板的女儿爱上来店取餐的外卖员。男友的诉求,女子一一满足,3个月“自愿赠与 ”8万余元,直至“入不敷出”向家中要钱。家长打听交往细节后,带着女儿报警。12月13日,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获悉,近日,闵行警方侦破上述交友诈骗案,该外卖员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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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编造各种理由向李小姐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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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我们结合本案聊一下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案中,餐馆老板女儿基于与外卖员的感情关系,向其转账8万元,这明显侵犯了她对自己财物的所有权。
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中,外卖员是否使用了欺诈方法,是判断其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外卖员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餐馆老板女儿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那么他就满足了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例如,外卖员可能虚构了自己的经济状况、交警拘留、家庭背景或其他重要事实,使餐馆老板女儿误以为自己是在帮助一个需要帮助的人,从而自愿转账。
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案中,外卖员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外卖员在收取餐馆老板女儿的转账时,明知自己是在骗取他人财物,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他就满足了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这种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通过外卖员的行为表现、事后态度以及转账资金的用途等多方面进行推断。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知识,我是李肖峰律师,立志做一枚只说真话的靠谱律师,你可以在主流平台检索【李肖峰律师】找到我,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