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张

荆州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三批)

2024年以来,荆州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总局和省局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市场流通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肃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违法行为。为强化警示震慑,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龚某某销售无3C认证的四轮电动汽车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13日,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四轮电动车涉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5月16日,要求当事人提供四轮电动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无法提供。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松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松滋市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件情况:2024年9月2日,松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2022年11月从武汉星月神区域代理商购进规格型号为TDT127Z、TDT108Z涉案电动自行车,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摩托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件情况:2024年9月4日,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某铃”电动自行车抽样送检。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荆州分院检验,该批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石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石首市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件情况:2024年8月20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石首市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7台“绿源”电动自行车有2台车的CCC证书撤销,3台车的CCC证书暂停。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案件情况:2024年8月27日,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两款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上述两款品牌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检测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及罚款行政处罚。

来源: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蔡静文

编审:王桃芳/监制:江敏

出品:荆州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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