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网友咨询: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能否要求恢复执行?

杜基伟律师解答: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执行和解协议对执行当事人有一定的拘束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都不能直接依据该协议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不得再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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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基伟律师补充:

适用于执行和解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明确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有关民事权利义务部分;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杜基伟律师

广东凯君瀛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不良债权清收、民间借贷、公司及个人债务清收等法律事务,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强制清算、破产清算、不良资产司法清收、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