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本信息转自:远安法院
原标题:
教育培训机构卷款“跑路”?快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伴随着“考公热”“考研热”“升学热”,教育培训市场需求旺盛,教育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中部分教育机构缺乏相应资质、虚假宣传、管理不规范,甚至出现“跑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近日,远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在引发关注的同时,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2023年,原告和某教育机构签订了教育培训合同并依约支付18500元的一期学费。该机构起初承诺提供全面的学习资料以及系统的培训课程,然而在原告支付费用之后,后续课程却迟迟未能开展。原告多次尝试与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却始终未能取得联系。在原告赶到该机构办公地点时却发现已人去楼空,工作人员也已全部失联。原告不仅学习考证计划被迫中断,经济上更是遭受了重大损失。我院在受理此案后,经审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约定,最终判决该机构全额返还学费并解除案涉合同。
面对鱼龙混杂的教育培训市场,消费者在选择教育机构时,应全面了解机构的资质信誉、师资力量、教学环境等情况,切勿盲目相信夸大宣传,不要被所谓的“低价优惠”“超高通过率”等噱头迷惑双眼。
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课程内容、授课方式、收费标准、退费条件等关键条款,并妥善保存好相关凭证。一旦发现教育机构存在违约或异常情况,如无故停课、拖延退费、频繁更换教师等,要及时收集保存好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教育培训机构应增强企业社会职责感和合同意识,肆意违约行为不仅需返还合同款项,还需承担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若进一步涉嫌严重欺诈,则还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排版/审核:杜坤
临沮论坛法律顾问: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杨先波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872676751(微信同号)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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