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检委会(扩大)会议和党组会议上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迅速获得了法律圈乃至社会上的一致好评。

这一改变全国司法机关工作运行模式的举措造成的社会影响,至今还在引发评议中。12月16日,“中国新闻周刊”杂志发表了一篇《检察机关砍掉不当考核》的文章其中,通过采访众多法律人识的方式,重点阐述了本次看点的“不合理考核”中的“案-件比”这一指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此前检察系统考核指标的“案-件比”,“案”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诉讼环节,理想的状态就是,一个案子进入检察机关后,在经过诉讼程序后一次性办结,这样司法资源投入最少。

针对的是,一些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常被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还有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对一些能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仍然批准逮捕、移送法院起诉。“案-件比”越接近1:1,说明一个刑事案件经过的司法程序越少,说明办案质量越高(烟语君语:真的可以这么认为吗?)。

经过一番的酝酿及试行,2020年4月,最高检颁布《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标志着检察机关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正式建立,“案-件比”被形象地称为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GDP。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可是,司法运行质量,真的可以以数据考核的方式来验证办案质量吗?

有县级检察院检察官孙可(化名)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没有‘案-件比’考核前,我们发现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确实有瑕疵,就会毫不犹豫地退补。但是现在一退补就等于增加了一个环节,‘案-件比’就会超过1:1,导致考核扣分。因此,我们现在为了考核不愿意退补。”

有基层检察官张浩(化名)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曾经承办一起盗窃案件,该案件从卷宗看,不像是疑难复杂案件,但是涉及诸多证据鉴定问题。他在办理该案时,用了2次退补,因此这个案子的“案-件比”就变为了1:3。为了查明案情,他还到被害人的居住地去走访,前后花了几个月时间。如此一来,本是对案件质量负责的他,在司法考核上成了不及格人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案-件比”作为考核指标之一,存在形式化的弊端。“案-件比”这一概念提出之后,各地检察机关不断追求该项考核指标在数值上的完美状态,很可能使一些本应发挥纠错功能的程序倒流机制在实践中无法得到有效运转,加剧了报后即捕、捕后即诉的负面影响。

然而,司法考核制度一旦确立,就已成为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面临的超过依法办案工作要求的头等大事,对考核业绩不理想者,形成直接的工作压力和实际利益影响。

有基层检察官表示,检察院近年来非常“卷”,市检察院要对基层检察院考核,每个季度都要开一次全市检察系统的季度考评会。不但要在大会当众宣读排名,排名靠后的基层检察院检察长还得上台做检讨,之后排名通报纸质版会下发各检察院。例如,某县检察院检察长因为考核排名低,又不愿上台检讨,后来辞去了检察长职务。

俗话说,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想要争取考核数据的上指标任务完成,只要对照着考核指标办理案件就行,至于法律规定如何,案件质量如何,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司法感受如何,都成了次要因素。

于是,在考核指挥棒的指引和要求下,也就出现了新闻大家看到的,仅是依据社会常识就可以判断出是不合理的司法现象:只要刑事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了,检察机关就撤销对其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并且提出抗诉;只要辩护律师提出无罪或是罪轻的代理意见,公诉人就威胁撤销从轻量刑的起诉建议;为了提高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检察机关在公诉之前就提前跟法院或是法官沟通案情;为避免法院判决无罪,副检察长甚至请被告人吃饭喝酒......

考核指标一旦踏上了“卷”数据、“卷”排名的路子,只会是一条没有上限的,一年比一年更难完成、一年更比一年脱离实际的不归路。

就像最高检在一次分析研判检察办案质效的会议上提出的,有一些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过于关注数据指标、考核排名,把工作着力点放在片面追求数据好看、排名靠前上,没有把注意力集中在高质效办案上。《检察日报》发表社评,一些地方也存在考核方式“一刀切”、单纯追求数量排名、考用分离等问题,有的甚至违背司法规律层层加码,脱离实际设置考核指标,造成反管理。

司法考核,本来是一个系统内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监测指标,哪能设定为跟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实际利益挂钩,用来证明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公正与否,进而通过评比排名的方式,要求必须达到某项数据目标,进行考核数据竞赛?

一旦案件处理结果通过司法考核利益跟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发生了直接利益关系的话,又如何保证办案人员不会为了自己的考核利益,而牺牲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乃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一个好的制度,不能仅是初衷好就行,还要考虑到其他的因素,保证做到落实好才行,尤其不能以牺牲法律规定、合法权益。

之前,“南方都市报”的《擅用校友信息伪造案件并自行调解?河北一法院公职人员遭举报》报道,某法院法律硕士毕业的法官助理,利用在校期间获得的同学个人信息伪造了一大批诉前调解,以至于有实习律师发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成了法院的案件当事人。

报道中,法院有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之所以铤而走险伪造案件,或与完成法院的调解考核指标有关......”这究竟是制度之错,还是个人之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