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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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一般指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实际进行施工的施工人。
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指最后进场进行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
那么, 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转包人主张工程款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的人能否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答复:“基于多次分包或者转包而实际施工的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院的多个判例的裁判理由也载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也即,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或无合同相对性的其他转包人主张权利,只能向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相对方主张权利。
最高院有很多类似判例,笔者把裁判理由摘录如下,供大家参考:
1. 在多层转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发包人和工程发包人主张权利。
2. 在多层转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主体主张权利。
3. 多层转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权利。
4. 合同无效不是当事人可得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理由,多层转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5. 多层转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能向与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主体主张权利,而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中间转包人主张权利。
6. 多次转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权利。
7. 多层的非法转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要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承担责任没有合同依据。
8. 多层转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要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9. 多层转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10. 根据合同相对性一般原则,多层转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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