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民商事审判实务中公认的疑难复杂领域,其中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尤为突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引发的合同效力争议,直接关系到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工程价款,涉及各方重大经济利益。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赛庆威律师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及司法裁判规则,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问题进行了系统性梳理,以供实务参考。
合同无效的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核心在于审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赛庆威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判断合同效力的关键在于区分管理性强制规定与效力性强制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亦明确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赛庆威律师进一步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益,司法实践中对此项法益的保护优先于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保护。如果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建设工程质量,则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产生由不具有资质的承包人承包工程后果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
折价补偿规则
合同无效后,已投入的人工、材料等资源客观上无法返还,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工程款支付,是实务中争议的焦点。赛庆威律师认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确立的折价补偿规则为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该条款具有独立的法律属性,其规范依据、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均区别于传统不当得利制度,直接参照合同约定确定补偿标准,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人投入的合理保护。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合同无效时,主张赔偿损失的一方应举证证明对方过错、损失大小及因果关系;若损失无法确定,可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付款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金额。
赛庆威律师特别强调,折价补偿的适用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基本前提。无论合同效力如何,质量合格始终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若未经修复合格,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同时,即便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须自发包人应当给付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规则,蕴含着法律对建筑市场秩序与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考量。赛庆威律师认为,实务中处理此类纠纷应当把握三个核心要点:其一,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以保护建设工程质量为首要价值导向,严格区分强制性规定的类型与立法目的,避免对合同无效情形的扩大化认定;其二,折价补偿制度的适用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刚性前提,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原则上不得主张工程价款;其三,实际施工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当准确界定自身主体地位——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与借用资质的挂靠人,其权利基础与救济路径存在差异,不能混同适用同一规则。在建筑行业转型升级与法律制度持续完善的双重背景下,建议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高度重视合同效力合规审查,合理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以有效防范因合同无效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