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南京,一男子遇到了人生中的至暗时刻,自己跟公司签订了3年的合同,即将到期时候,公司却以其出差后没有立即返回为由开除他。男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过程非常曲折,案情扑朔迷离,让他神情具疲。
2021年7月,徐某进入这家高科技公司,签订3年合同。
合同中写明:员工连续旷工超过2天(含2天),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公司可随时解除合同,并且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徐某认为,他如果有事,自然会向公司请假,不会出现合同上约定的情形。而公司给的薪水和福利都还不错,所以他高兴地签订了合同。
他干的是软件工程师。需要去全国各地出差,做设备的维保工作。出差时的所有花销,都是公司报销,他入职2年多,从未出过差错,然而在他合同即将到期之时,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事。
这天,徐某刚上班,就接到公司通知,说他连续3次旷工,开除了他。
徐某感到不可置信,他上班以来,一直兢兢业业,勤奋努力,他什么时候旷工了?
但相关负责人却甩给他一叠报销单据,说从他报销单据上查到他旷工的痕迹。
徐某看着那叠报销材料和他的高铁车票,不解地问:“请问,我什么时候旷工了?”
负责人告诉他:“你在出差前一日下午5点,已经完成当天的工作,你应该当晚就返回南京,可你却是第二天早上9点坐车回南京。你下午2点到南京后,明知咱们公司还是上班时间,你却没有回来,你这是故意旷工。你这样的情形已经出现3次,根据合同规定,我们有权开除你。”
徐某急忙解释,但负责人根本不听。对他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此时,距离徐某签订的合同到期日,还有3个月。
也就是说,公司在合同未到期时,以徐某违反公司内部规定为由,开除了他。
徐某大怒,申请劳动仲裁,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和项目奖金。但公司却提出反仲裁,要求他返还旷工期间的工资和出差补贴。
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结果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徐某,让公司支付赔偿金和项目奖金。
公司不服,把徐某起诉到法院,于是就发生文章开头那一幕。
法庭上,双方你来我往,互不相让。火药味浓厚。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公司认为,当初徐某进入公司时,签订有合同,合同上明确规定,连续旷工2次以上,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徐某拿着公司给的路费和食宿费去出差,完成工作后理应即可返回南京,可根据他报销的单子可以看出,他明明下午五点就已经完成工作,却没有即可返还,而是等到第二天上午九点才返回来。
他返回南京时是下午两点,是公司的上班时间,徐某应该去公司继续上班,可他却没有去公司,而是直接回家。他这种行为属于旷工。
当初公司的合同上有约定,公司的员工手册上也有相关规定。徐某违约在前,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合情合理。
因此,公司不需要向他支付任何赔偿金。
2、徐某认为:
首先,公司没有任何制度,规定出差后必须立刻返回公司。
其次,他的工作,是管理层批准的。
他既没旷工,又没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凭什么说他旷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在合同期内,无故开除他,违反劳动法,他要求公司给予赔偿金,合理合法。
3、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徐某完成工作后,没有当晚返回。次日返回以后,在工作时间内没有返回公司工作,是否属于旷工?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徐某这种不按时回公司的行为,属于旷工。
其次,徐某在外出差,奔波劳累,事发当日他完成工作时,已是下午五点,他休息一晚,选择第二天返回,符合常理。
徐某当日下午两点回到南京后,没有去公司上班,而是直接回家。同样符合人之常情。
最后,徐某出差形程,是公司领导审批的。
公司事先没有提出必须当日返回,以及回去后要先报到,如果公司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旷工,应事先提醒徐某。
如果公司提醒徐某后,他还犯这样的错误,那公司开除他,徐某也无话可说。
公司却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突然以旷工为由开除徐某,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在判决生效期内,支付给徐某5万赔偿金,1万多项目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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