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产纠纷领域,借名买房后因名义产权人涉诉导致房屋被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便是典型案例之一。其核心问题在于借名买房的实际权利人能否排除法院对登记在名义产权人名下房屋的强制执行,这涉及到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物权公示原则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处理类似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二、案件事实
(一)执行案件背景
陈宏君与张雅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17 年二人签订《借款合同》并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同年 6 月 8 日陈宏君就涉案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2018 年 7 月 13 日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陈宏君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并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查封涉案房屋。后王宇刚受让陈宏君对张雅芳的债权及从权利,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二)林晓莹的主张及证据
林晓莹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称其是涉案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房屋系2001 年 8 月借张雅芳名义购买,并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所有购房款均由其出资。其提交的证据包括:
- 2008 年 12 月 12 日与张雅芳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书》,约定 2011 年林晓莹以张雅芳名义购房,房屋所有权归林晓莹,购房定金、尾款及贷款产生的款项均由林晓莹承担,林晓莹还给予张雅芳 2 万元风险补偿。
- 2009 年 1 月 9 日吴海涛出具的收条,收到张雅芳购房补款 2 万元。
- 2008 年 12 月 12 日吴海涛出具的收条,收到首付购房款 205000 元(交款人张雅芳)。
- 2008 年 12 月 12 日张雅芳出具的收条,收到林晓莹购买一号房款首付款 225000 元。
-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显示张雅芳购买吴海涛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产房价款为 370000 元且自行划转交易结算基金。
但王宇刚对上述《借名买房协议书》和三份收条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指出借名买房协议书签订时间与约定购房时间存在逻辑瑕疵,认为其是捏造的。林晓莹还提交其他证据试图证明公证文书违法,但王宇刚同样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三、各方诉求
(一)原告林晓莹诉求
1. 立即终止对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的拍卖程序,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2. 诉讼费由王宇刚承担。其依据是认为自己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虽登记在张雅芳名下,但借名买房协议有效,不应被执行。
(二)被告王宇刚辩称
请求驳回林晓莹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七条,王宇刚对张雅芳名下房产享有抵押权,作为申请执行人优先享有抵押权,林晓莹对案涉房产不享有所有权,张雅芳名下房产的所有权与林晓莹无关,其与张雅芳的债权债务纠纷与林晓莹无关。
(三)第三人张雅芳称
同意林晓莹的诉讼请求,承认房屋是林晓莹购买,首付和贷款均由林晓莹偿还。
四、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林晓莹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案件分析
(一)法律程序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林晓莹在收到执行裁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这是其寻求司法救济的合法途径,确保了其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自身权益的权利得以行使。
(二)举证责任与证据效力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林晓莹虽提交了《借名买房协议书》和收条等证据,但这些证据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借名买房协议书》中约定的购房时间与签订协议时间存在逻辑矛盾,这使得协议的真实性遭受质疑。其次,收条的证明力相对较弱,无法确凿地证明购房款实际由林晓莹支付,且王宇刚对这些证据均不认可,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林晓莹难以完成其举证责任,无法充分证明其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
(三)物权公示原则的影响
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涉案房屋登记在张雅芳名下,从物权公示的角度看,张雅芳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使林晓莹与张雅芳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但该约定仅在二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王宇刚。王宇刚基于张雅芳名下房屋的抵押权进行执行申请,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在林晓莹无法推翻物权公示效力且不能证明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警示当事人,在进行借名买房等特殊房产交易时,务必签订严谨、规范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协议,保留好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使用管理记录等关键证据,以避免在面临类似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债权人在进行债权交易时,要充分关注抵押物的产权情况,确保自身权益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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