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借条或欠条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那么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呢?
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认定诉讼时效:
一、债务人出具借条或欠条后,债权人一直没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权利的保护期限应当按照最长保护期限20年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之规定,权利的保护期限可以计算20年。
二、债务人出具借条或欠条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没有给予宽限期限,同时债务人也没有否认债权的存在,诉讼时效仍然可以按照最长保护期限20年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只要债权人没有给予债务人宽限期限,同时债务人也没有否认债权或主张不履行,均可以按照最长保护期限20年计算。
三、债务人出具借条或欠条后,债权人主张权利,并且在债权人主张全权利时,债务人已经否认债权的存在或明确表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当自债务人否认之日起三年内主张,否则视为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只要债务人否认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就应当起算诉讼时效。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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