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融媒12月19日讯(记者 吕金滙)近日,市民王先生拨打“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咨询:他的妻子前段时间骑电动车下班途中不慎摔伤,用工单位是否应该进行赔偿

王先生说,两周前妻子在市内某水产公司找了一份临时的工作,因为是日结工资的小工,所以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想到的是,其妻在上班第一天就出现了意外。“那天晚上下班后,她骑着电动车回家,由于天黑没有看清路,连人带车一起摔倒。”王先生告诉记者,“本来以为只是小伤,没想到过了一晚,她的腿竟然肿了起来。医生说骨头里有积液,需要立刻住院。”高昂的医疗费用对于收入颇低的两口子是笔不小的开销,无奈之下,王先生就拨打“烟台民意通”热线咨询,像他妻子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算工伤。

下班途中摔伤能算工伤吗?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邦典律师事务所的高旭东律师。他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约定了职工可以被认定工伤的情形。其中第六款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从王先生陈述的情况来看,他妻子大概率应当负事故的全责或主责。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妻子的情形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不能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高旭东律师说:“另外,小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王先生妻子可以向单位主张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