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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

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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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自力救济”

大家好,我是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的赵丹丹律师,本期节目我们共同来学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自力救济”的相关内容。

《民法典》施行前,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针对自力救济仅设置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制度,《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增加了自助行为制度,可以让行为人在满足相关条件、遵守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免除其侵权责任,是对自助行为人的一种权利保障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一起典型案例。马某等人到李某经营的饭店就餐,餐后未买单并迅速逃离。李某发现后,呼喊马某等人付款并沿路追赶,同时拨打电话报警。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花去医疗费数万元。后马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被判败诉。本案中,马某等人吃“霸王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合法财产权,李某为防止事后无法追索餐费,便追赶马某要求付款,是典型的“自力救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自力救济”行使范围、方式和限度应当与侵害行为的严重性、紧迫性相适应,且行为人采取自力救济措施后,应当在条件允许时及时请求公力救济,避免双方损失的扩大,否则超出合理限度的反制措施将不发生自力救济的效力,不能阻却违法性,行为人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收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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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时段

FM103.8 秦皇岛私家车广播

2024年12月2日至12月30日

工作日早上07:20

来源:秦皇岛私家车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