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谢宇弑母案,到底该如何评价,如果一个杀人犯值得同情,那么他还应该被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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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谢宇自幼学习成绩优秀,进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学习,2015年7月10日,吴谢宇在家中杀死自己母亲谢天琴后,假借母亲名义,向亲友总计借得144万元,畏罪潜逃。

第一个问题:吴谢宇弑母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我觉得,杀人者死,这句话虽然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但是即便放到现在,也是没什么问题的,现在,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等罪名已经被执行死刑了,案件其实已经彻底尘埃落定,吴谢宇是彻彻底底的犯人,而不是嫌疑人。这个案件之中,其实在法律方面的争议并不大,杀人,诈骗,逃逸,买卖身份证,这些事实都是明确的,无可争议的。

比较大的争议无非就在于,吴谢宇的认罪认罚、所谓的诚恳道歉和承诺,能不能让他免于死刑。

谈到这里,就不可避免地谈到他的杀人动机,吴谢宇自称,其杀人的动机是极其悲悯的,父亲死后,吴谢宇认为自己无论得多少个第一名都毫无意义,每天活得很累,很痛苦。父亲死后,吴谢宇还产生了一股对亲戚们的怨气,将父亲的死,归咎于亲人们的见死不救。同时,他尽一切所能想让母亲快乐,但是母亲一直未能走出悲伤,他确信只有杀死母亲才能帮助母亲"解脱"。吴谢宇把自己犯罪的根源,多次归咎于小说和影视作品。吴谢宇认为,他之所以会犯下滔天罪孽,根源就在于“大学里那个我,畸形扭曲的思想观念和抑郁痛苦的心理世界”。

这个说法,博得了不少人的同情,有人愿意相信吴谢宇的说法,他的犯罪原因是原生家庭的,似乎只要是出生在那种家庭,犯罪、甚至杀人,都是无可厚非的事情。

其实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对恶的纵容就是对善的伤害,“同情”吴谢宇的危险在于,有违基本的价值取向,助长了“犯罪合理化”。必须要强调的是,无论吴谢宇如何自述他的动机,都无法撼动一个铁一般的事实:人伦底线不容践踏,没有任何理由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有犯罪心理学专家分析了吴谢宇弑母案的犯罪心理。较可信的动机是吴谢宇渴望出国,为筹钱而杀母。吴谢宇是精致的利己者,当他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进入全球前五十名时,出国已是他主要目标,但他家没钱,他母亲也不允许去借,他出国不可能带上母亲,只有杀了母亲才能筹钱。但他没想到,出国手续很复杂,杀了人,钱也骗到了,但走不成了。李玫瑾表示,吴谢宇的作案手段很技术男,但对社会的复杂一无所知,导致最终无路可出。

我看来,吴谢宇作为一个高智商高学历的人,自称自己从小就自卑,其实很难服众,与其说自卑是他的性格底色,倒不如说扭曲才是。这样敢弑母,然后诈骗,然后流连夜场的人,根据我的办案经验,最好半个字都不要信,只要能够减轻量刑,他们总会有一千个借口来伪装自己,假装自己才是这个地球上最可怜的人,地球上没人配审判他。

所以,只要抛开吴谢宇的求情,根据他弑母、诈骗等等客观行为可以极其轻易地就认定吴谢宇的杀人动机极其自私恶劣,但是为什么有些人一听犯人的求情,就觉得事情有矛盾,犯人情有可原呢?到底是客观事实在说谎话,还是犯人在说谎,换句话来讲,如果说谎就能让你活命,你愿意说这个谎么?

第二个问题:为何法院没有接纳吴谢宇的求情?

吴谢宇弑母案一审时,吴家有近30位亲友以吴谢宇大姑的名义,联名签署请愿书,呈送法院,里面阐述了吴家的窘迫,也提到“小宇是吴家单传的血脉……希望能给小宇一个痛改前非的机会。

但这份吴氏家族的请愿书并没收到预期的效果。

其实,法律上,能减轻从轻从宽的情节并不多,通常就是从犯、防卫过当、自首、立功、未成年、精神病、获得被害人谅解这些,而在他这个案件中,被害人的家属并未一致同意谅解,吴谢宇母亲方亲属更是拒收道歉信,并拒绝与其见面。

关键的是,所谓的犯人求情,犯人的宗亲的求情情愿,并非法定的减刑情节,你们可以翻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部法律加起来都没有提及这种求情能减刑,甚至从宽都没有。这些求情,只会在量刑的时候极其轻微地影响法院的量刑决定。

法律上,求情并非法定的,而实际上,我始终认为吴谢宇也不值得宽恕,如果仅仅是因为自己很压抑,很痛苦,就能随意杀人,那要警察干嘛,要法官干嘛,专门听你求情吗?

第三个问题:法院为什么不批准吴谢宇做精神鉴定?

吴谢宇案二审时,其辩护律师提出吴谢宇家族有精神病史,其本人可能遗传有精神病。

法律分析(不限字数、紧贴案情、不能说其他虚的内容、最好引用案例跟法律规定、每一句话必须跟案情有关):精神病,被定义为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据此前报道,吴谢宇有两个亲属患有精神病,其“弑母”之动机和行为也极为反常,本人还曾多次尝试自杀,很多网友猜测,吴谢宇可能患有精神疾病。

一审、二审乃至死刑复核阶段,其中一个争议问题就是,是否应该对吴谢宇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然而,不管检察院还是法院,都坚定地认为,吴谢宇作案时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需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意思是,他作案时的行为已经证明了案发时没有精神病。首先,不是任何精神病都能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比如抑郁、自闭这疾病通常就不能减轻,只有那种,发病起来自己都打自己的、完全失去理智的才有可能减轻或者免除。

不过,我们看,吴谢宇是有预谋杀人的,事先购置了多种作案工具用于杀人和掩饰尸体,事后又严严实实地对尸体进行防腐处理,还盗用母亲的名义到处借钱 ,如果这种级别的预谋杀人都能被说成是精神病,那还有什么正常人?

所以,他在作案时是完全清醒的,并不存在可以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

综上所述,司法判决所追求的就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吴谢宇弑母案而言,一审判决结果捍卫了法律权威,体现了民众朴素的正义观。吴谢宇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因此不足以轻判。将吴谢宇的弑母归咎于原生家庭,显然并不客观、全面,但吴谢宇身上体现出的家庭教育、心理教育、亲子教育、生命教育的缺失,及其造成的负面影响,足以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