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场免不了喝酒,但杨某酒后驾车肇事逃逸,还发生二次事故,酒醒后,一句“我喝断片了”就能减轻责任吗?12月2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对一名“喝断片”的酒驾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杨某驾车至南通某饭店与生意伙伴聚餐,喝了半斤多白酒。散席后,杨某驾车驶出酒店停车场时,碰撞到蔡某停放的轿车尾部,但未作停留并驾车离开,随后又撞上沈某所驾小型轿车和鲍某驾驶的公交车。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对前后两起交通事故均负全部责任。

到案后,杨某先后三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均表示只记得和哪些人喝酒,但自己“喝断片了,不记得有没有开车”“事故也不记得了,感觉左眼有点疼”“清醒时已在公安机关”。

庭审中,杨某对自己的酒驾行为及第一次事故的逃逸情节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危险驾驶罪成立,且基于造成事故及逃逸的情节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喝断片”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理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需要行为人具有酒后驾驶的主观故意;交通肇事逃逸也需要行为人主观上知道自己驾车造成了交通事故。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辩解自己“喝断片”后不知道是否开了车乃至发生了事故,实质上是提出了出罪、罪轻的免责事由,但根据具体案情这种辩解是不成立的。被告人杨某酒后能够坐进汽车驾驶室、发动汽车、驶离停车场并在道路上驾驶了约十分钟,显然是有意识的,真“断片”丧失意识后不可能完成前述操作。第一次事故有目击证人向公安机关证实,看到肇事车辆碰撞了停于车位的其他车辆并且听到了明显的一声“砰”,按常人标准应当能够感受到事故的发生。如果因为酒驾者醉酒程度深、感官功能减弱就减免其法律责任,那将违背“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法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通讯员 顾彬 丁睿智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