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 《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美国专利商标局在今年7月份也发布了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的指南,并公布了三个新的案例。中国两国相继不到半年都发布了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的指南,也说明这个领域的申请异常活跃。
从中美两国的指南来看,大家的目的都是希望促进本国的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让这方面的创新更容易获得保护,提高企业在这一领域的创新积极性。2019年美国更新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的指南之后,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因为客体原因被驳回减少了25%。
中国的《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主要提到发明人资格、客体、创造性、充分公开几个问题。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的指南主要提到客体和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问题。美国的指南虽然没有提及创造性和充分公开的问题,但是客体的判断中含有一部分创造性相关的内容,即在步骤2A中分成两个分支,当权利要求中引用了“抽象的概念、自然法则、自然现象”的司法例外时,不是直接进入到步骤2B,而是进入到步骤2A的第二个分支,第二个分支中判断权利要求在引用了司法例外之后,是否还有附加的因素,附加的因素将司法整合到实际应用中。
在没有步骤2A的第二个分支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引用了司法例外之后,就要进入步骤2B,要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具有附加因素足以明显超过司法例外,这一点实际上就是含有初步的创造性的判断,即附加的因素带来创造性的贡献。
在步骤分成两个分支的情况下,第二分支是判断附加因素是否将司法例外整合到实际应用中。这其中有一部分的判断是和步骤2B有重叠的,但是要比直接进入步骤2B进行评估要宽松,在步骤2A的第二分支中判断附加因素是否无关紧要的额外手段(insignificant extra-solution activity)或者仅仅是应用司法例外的指示。如果是这两种情况,比如只是在权利要求中到“接收信息”、“发送信息”,这就是典型的无关紧要的额外手段,不会因为这些内容让含有算法特征的权利要求符合客体标准。仅仅是应用司法例外的指示主要指在权利要求中写一些套话,比如“用训练的神经网络去处理”这些指令性的描述。
在步骤2A的第二分支中,当权利要求反映了对计算机功能的改进或者其他技术领域的改进,这时候就相当于将司法例外整合到实际应用了。所以步骤2A的第二分支是隐含创造性的初步判断的。但是步骤2A的创造性的判断要比步骤2B要宽松,步骤2B是要明确排除公知、常规的、管用的手段,步骤2A的第二分支是排除掉无关紧要的额外手段或应用例外的指令或指示。二者有明显区别,也正是这个区别让进入美国的人工智能申请因为客体被驳回的减少了很多。
中国的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申请的指引描述克服客体的问题是要比美国相对容易的,主要三种情形,
情形一: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处理的是技术领域中具有确切 技术含义的数据; 情形二: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 情形三: 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挖掘具体应用领域的大数据中符 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
这三种情形基本上概括了大多数AI算法相关的专利申请,情形一主要是算法在产业中的应用,例如利用算法进行图像处理、语音处理等;情形二主要是模型本身或训练方法,很多大厂申请了大量相关的专利。情形三中主要是一些AI算法在一些领域的具体应用,通过算法特征改进这一领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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