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网络,太多的真真假假虚虚实实,让很多网友养成了对不是自己认同观点的博文、文章,动辄就产生了非我族类必有异心的看法,轻则拉黑取关,重则留言区或是朋友圈骂上一顿,根本不会细想一下自己的观点是否草率了、人家的观点是否具有合理之处,更不会有闻过则喜、虚怀若谷、对事不对人的求真务实精神。
这也是本号不爱评析具体司法案例、社会热点案件的原因。但凡涉及到具体案件,就必须说出或是透漏出自己的法律观点,也就势必得到一部分人的支持,也会引来一部分人的反对和攻击。幸好本号不是实名或是冠名的,否则攻击肯定会上升到人身攻击、功利目的的程度。
不出意外,昨天《“代理农民工讨薪”的女律师一审被判四年,案件炒作到底有没有用?》的一文,正如上述所言,不仅留言区陷入了观点混战,还有的关注几年的网友直接点名批评。尽管文章中,根本没有明确亮明自己的观点,还是如此的场景,在其他地方关于本案的争论,可想而知,包括在律师群里。
不信跟这些评论者可以深入交流一下就会发现,他们所谓的观点,根本是基于不同的事实基础和信息来源。自认为自己理由满满、事实清楚、观点正确,岂不是却是一千个莎士比亚一千个哈姆雷特,形成各自案件观点的事实来源、法律认识可谓五花八门、奇门遁甲。如此的认识基础,得出的观点不千奇百怪才怪。
例如,很多网友动辄就拿出《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里的施工单位付款责任说理,俨然不知道,该《条例》是2020年5月1日才施行的,而女律师涉案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纠纷,山东高院(2022)鲁民再8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根据李某松以及米某、陈某在检察机关的陈述,李某松受雇于陈某在涉案工程的工地上提供劳务,劳务报酬已在2017年年底由米某垫付结清。
高律师是2019年介入本案的,哪来的适用《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可是,很多自媒体在宣传本案、发表观点时,或是根本没查到山东高院认定的该事实,或是压根就不想明确时间进而收获更多的自己观点支持,纷纷引用上述《条例》来说理,众读者又引用他们的观点形成自己的印象和观点再次传播。知道涉案具体时间的,与根本不知道的,进行适用不适用《条例》争论,不混乱才怪!
再举个例子,那些争论本案一审结果赞同与否的,连高律师涉案被控伪造了多少个案子都不知道,有说69个的,有说70个的,还有说77个的;高律师接受案件委托代理之前,有没有对作为原告起诉的农民工本人核实过案件事实,根本没人说明啊......这基本的事实都没搞清楚,却言之凿凿的评论一个刑事案件的结果如何?
像以上这些基于事实认识、适法能力不同而引发的争论,在目前正在进行的关于本案一审结果的争论中,可谓比比皆是。事实都不清不楚,也就决定了根本争不出给所以然来,最后不免陷入了立场之争、经验之争、信任之争......
这些混乱和争论,很多都是基于事实来源渠道匮乏而形成的错误认识,本来是可以避免的。方法之一就是,公布本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可现实却是,一审法院宁可接受网络上如潮的质疑,也不公布本案的一审判决书;辩护律师及涉案的家属,尽管公开表示对一审结果不满,但也不公布一审判决书,任由网友们吵的一地鸡毛。或许,这样的局面,正是他们认为对自己有利的。
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本是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无论是庭审过程,还是宣判开庭,都是公开进行的,这从历次开庭都有案外人撰写“旁听日记”就可以看出。既然宣判是公开进行的,媒体也进行了事实认定及判决结果的简要报道,为何不能公布一审判决书呢?
如此的不公布一审判决书,任由网上各种事实揣摩、法律观点满天飞,已经造成了很多人的误解乃至错误认识。有的网友连判决书都没看到,就已经直接将该案归入了司法错案一类。这是审理法院不希望看到的吧?司法的另一个职能,是要引导社会啊!
别说普通网友纷纷以为是女律师因为代理农民工要工资而被法院错判,就是在律师群体,有律师就留言,临近年底了,涉及农民工的案子自己都不敢代理了,担心即便要回了工资,结果自己栽进去了。
为何关注这个案子,这不仅仅是涉及到一个社会热点的刑事案件结果正确与否的问题,更是关系到广大律师等法律业者如何代理民事案件的执业刑事风险和执业豁免的问题。就这么任由包括众多律师在内的各种观点、争论满天飞?
烟语君很是同情这位高律师的。试想,如果她知道会是如此的结果,或是预感到会惹上麻烦,肯定不会为了一两万块钱的代理费,就参与谋划及代理这些案子。她之所以如此的决绝和办理的行云流水,肯定是当初自信如此这般没有任何问题。
没想到,堂堂一个律所主任的资深律师,得到了如此的结局。不管未来二审结果何如,她没做好执业风险防范是可以确定的。推想而知,像高律师如此深度介入案件代理的,又何止她一人呢?
也许正是基于此,这个案件获得了众多律师的关注和热议,也正是基于此,本号对这个案件之前的审理阶段,从未公开发文形式的发表过法律观点,甚至通过转发辩护律师被驱逐出法庭、旁听人员遭遇“占座”等文章,支持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维护自己的诉讼权益。
说了这么多,说一千道一万,无论是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开、社会知情权的角度,还是出于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还是被告人方说明自己喊冤有理的角度,还是出于减少社会上观点纷争认识误区的角度,都应该公布一审刑事判决书啊!
最后,建议法院系统今后对于这种社会热点的案件,要在一审结案之后,不管当事人上诉与否,都第一时间公布法律文书,以达到定分止争、彰显司法自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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