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均已收录于艾特律宝|法律大数据库
3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点应如何确定?
答: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具体起算点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工程已竣工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上述日期不一致的,以在后日期作为起算点,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
(2)工程尚未竣工而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以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作为起算点;
(3)发包人主张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不予支持。
【观点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
35、在当事人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付之日起算——重庆斯努特啤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项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价款虽可以约定分期给付,但在本质上仍是同一债务,因此,对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也应从整体性上进行把握,不应分段起算。同时,工程价款优先权是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而设立的法定权利,应当便于承包人行使自身的法定权利,如果对每一期的工程款都单独起算行使期限,承包人需要频繁主张权利,可能就会针对于同一工程价款优先权发生多个纠纷,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在当事人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付之日起算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949号
36、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双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的结算均负有责任,法院酌定该部分工程款的应付时间按照承包方起诉之日起算并无不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关于中天公司对案涉工程欠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根据《施工协议书》的约定,应付案涉工程结算总价95%的时间为对工程结算总价完成审计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确认之时。但是,案涉工程完工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工程造价一直未履行审计程序,双方对工程造价也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双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的结算均负有责任,一审法院酌定该部分工程款的应付时间按照甲公司起诉之日起算,即2017年3月24日,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甲公司起诉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乙公司应当给付工程款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的除斥期间。乙公司关于一审判决支持甲公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具有现实必要性且缺乏合理性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754号
37、合同未对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作出约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自双方工程价款结算之日起计算——十九冶成都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尚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十九冶公司主张,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4款和《关于银川三沙源系列方目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的约定,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双方完成结算后的第56日或第30日起算。经审查,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4款是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关于银川三沙源系列项目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是关于工程价款如何支付的约定。其均未对应当给付工程价款的具体时间作出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9月28日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原审认定尚质公司应于结算后向十九冶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自结算之日至一审起诉之日,已超过6个月期限,故十九冶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本院对十九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530号
3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行使期限的起算——天津深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关于中建八局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据法院查明,2016年12月22日涉案项目工程竣工验收,2017年9月11日深南建设公司与中建八局公司签订《总承包结算文件》,根据《总承包文件》第九项“付款”第二阶段第1条的约定,深南建设公司本应在结算完成后90天内即2017年12月12日支付至中建八局公司结算金额的95%,但深南建设公司一直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2017年12月20日起,中建八局公司多次向深南建设公司发催款函索要工程款。2018年4月9日,深南建设公司发函至中建八局公司,称“……我司承诺,所欠付工程款于2018年9月底前支付至结算额的97.5%,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若我单位至2018年9月底前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贵单位工程款,我单位愿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018年7月25日,中建八局公司发函至深南建设公司,称“……贵单位也于2018年4月9日向我单位发送……的承诺函,贵单位承诺于2018年9月底之前连本带利支付工程款至97.5%……,否则我单位将通过法律等手段保障我单位权益。”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在中建八局公司多次追索工程款未果的情况下,深南建设公司在2018年4月9日的函件中承诺所欠付工程款于2018年9月底前支付至结算额的97.5%,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等,中建八局公司对上述承诺函予以函复,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于2017年9月11日签订了《总承包结算文件》,后双方通过函件形式协商一致将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变更至2018年9月底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受理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审结,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的审理应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中建八局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出六个月的期限,故一审法院判决中建八局公司在深南建设公司欠付其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62号
39、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审计确认系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其确认工程价款债权数额的时间不能作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起算日期,承包人超过除斥期间后对该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权——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与兖矿鲁南化肥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约定,在鲁南化肥厂未按时审核的情况下,在六建公司提交工程结算资料45个日历天后即获得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六建公司2019年3月25日向鲁南化肥厂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远超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期间。鲁南化肥厂管理人作为破产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鲁南化肥厂管理人对债权人六建公司的债权数额进行审计确认,系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其确认工程价款债权数额的时间不能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起算日期。六建公司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自2019年11月5日起算的主张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30号
4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及时有效行使——四川某门窗幕墙公司诉四川某机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建筑材料等转化而来,相对于发包人,承包人的弱势地位对其工程价款的实现较为不利,而承包人无法实际取得工程价款又会产生一系列连锁效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亦不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了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承包人应严格依法及时有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避免遭受损失。针对该权利的行使,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初衷是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护广大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而勘察、设计一般为具有技术性的智力劳动,故该规定不适用于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将保障工程质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性质上属于工程价款支付问题,在支付条件上,仍应坚持工程质量合格标准。违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且难以修复的建筑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范畴。
第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包括工程价款(含质保金),不包括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其他款项。
第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已成立。必须提醒的是,民法典实施前后的新旧司法解释,均明确限定了承包人行使权利的期间。旧建工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是“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现改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起算”,新建工司法解释规定的是“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起算”。
41、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侨威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关于苏中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涉案工程于2015年1月13日竣工后,苏中公司与世侨公司就涉案工程造价及整体精装修工程分别于2015年7月和10月进行了结算。并于2015年11月18日就支付158015288.97元工程款签订了《补充协议(三)》,在该协议中约定所有工程款及利息等最迟于竣工后4年内付清。故苏中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间为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7月13日。因世侨公司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苏中公司于2019年4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优先受偿权保护期限,因此作为承包人的苏中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的除外”及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苏中公司现仅就世侨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19)津民初58号
42、工程尚未竣工的不影响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山县飞曼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工程款优先权的成立并非以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为前提,即使工程尚未竣工,并不影响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6个月(现为18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6个月(现为18个月)的起算点。
【案例文号】:(2017)浙08民终91号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