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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与企业方解除合同的时间节点问题至关重要。这些时间节点不仅关系到双方权益的合法性,还直接影响到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和后续的责任承担。因此,劳资双方解除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解除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具体案例 具体分析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关键词:劳动纠纷、工伤、解除劳动合同

01【基本情况】

张某于2023年6月入职H公司任操作工,后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地点、岗位、工资等。2023年9月,张某因工作环境影响导致身体不适,到某市A医院入院治疗,同年年底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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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办理过程】

张某在权益遭受侵害后,迅速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委托我所杨静律师代理其仲裁案件。杨静律师凭借丰富的劳动纠纷处理经验,帮助张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深入了解诉求。杨静律师与张某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沟通,详细询问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从入职时的具体情形到患病后的治疗过程,从与公司的日常互动到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细节,无一遗漏。通过精细的沟通交流,杨律师准确了解了张某的核心诉求。

2.梳理整合证据。杨静律师深知证据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的关键作用,于是逐一指引张某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文件和资料。从劳动合同,到工资单,从工作记录,再到通信记录,每一项关键信息都列入收集范围,在收集完成后,她对这些证据进行了反复梳理与核对,确保其完整性、关联性和有效性,避免因缺少有效证据,导致张某无法及时维权。

3.动态调整策略。在整个维权过程中,杨静律师始终与张某保持着密切且顺畅的沟通渠道,及时向张某反馈案件的进展情况,无论是证据收集的阶段性成果,还是与对方当事人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进展,均做到透明、及时化告知。同时,杨律师依据案件在不同阶段所呈现出的新情况、新变化,灵活精准地调整策略,确保维权行动始终沿着最有利的方向推进。

03【仲裁结果】

一、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二、被申请人A公司按照4000元标准补发张某2023年12月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之日的工资,并依法为其缴纳2023年12月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之日的社会保险费。

04【律师观点】

1.在劳动纠纷领域,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前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直接决定了劳动者后续能否依法主张诸如工资报酬、工伤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一系列权益。因此,劳动者在入职伊始,就应当高度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相关入职手续的办理,确保这段劳动关系有明确的书面依据。纠纷发生时,也应第一时间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如提供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2.用人单位在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并非毫无约束,恰恰相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本案中,H公司在张某疑似职业病诊断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触碰了法律的红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尤其是涉及可能存在职业病风险等特殊情形时,务必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

不仅如此,《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规定。

过失性辞退中,劳动者若严重违反规章、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负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合同且无需补偿,但必须确保制度合法且有确凿的员工违规证据。

非过失性辞退则适用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行、或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无果的情况,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依法支付补偿,同时确保“不能胜任”的界定合理,培训调岗有记录。

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或经营严重困难需裁员的情况下,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裁减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且优先留用特定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此外,对于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未离岗检查、疑似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三期女职工以及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等情形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非过失性辞退与经济性裁员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关系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限制规定,以防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避免因违法解除而承担沉重的法律责任。

3.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能够公正且合法地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产生的纷争进行妥善处理。它不仅能够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化解双方的矛盾冲突,减少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与精力消耗,而且通过仲裁调解或裁决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裁决书,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强制约束力。

畅森律师提醒您:

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作为诉讼前置的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和快捷,可以缩短争议解决的时间,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当事人双方可以充分考虑通过仲裁实现调解这一选项,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方式达成共赢的解决方案,不仅能够节省时间和资源,还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实现劳动纠纷的高效、和谐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