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
本案系上诉人彭某、孙某某、史某某、刘某某与白某某、吕某某合伙的承包地,在灌溉工作过程中,因被上诉人吕某(吕某某之侄)操作不当,导致发生触电事故,造成吕某致残(伤残等级8级)的一起义务帮工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因委托人认为吕某触电致残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与上诉人无关,故一审案件委托了当地律师代理该案。法院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吕某本人及事故电线经营者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雄安新区供电公司各承担25%的责任,一审判决包干委托人在内的六位上诉人承担共计5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接到判决后意识到自己对待诉讼活动盲目乐观,认为一审委托的本地律师没能充分发挥作用,便产生了寻求业务水平更精湛的律所组建专业律师团队帮助自己在二审阶段逆风翻盘的想法。
本案的难点在于一审庭审过程中,由于原代理律师未能将被上诉人之一(本案四位上诉人的合伙人)的白某某和吕某某的合伙关系隔离开,导致在庭审中形成自认,已经无法完全规避委托人需要承担赔偿责的不利境地。如何将委托人的赔偿责任降到最低,成为了案件翻盘的关键!
委托人希望能够将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大幅度减免。
本案经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做出判决,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将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由50%下降为25%,直接为委托人减少近30万元的赔偿金额。
主办律师王长晟认为,商事活动中对合作伙伴的选择极其重要,同时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也能很大程度上规避经营风险。本案的委托人之所以最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的重要原因,便是吸纳了一位立场并不跟他们站在一起的合伙人作为生意伙伴,在事故发生后,正是由于该合伙人坚持咬定自己的合伙股份是其与被上诉人之一的吕某某(吕某之叔)平分,硬生生将委托人拖入本与他们无关的纠纷中。而委托人的经营模式又恰巧选择了经营风险最高的合伙模式,这两个原因最终导致四位委托人共同对事故的赔偿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商业活动充满了巨大的风险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收益,正是这一特点吸引了无数豪杰前赴后继地投入到创业的浪潮中。但是想要在凶险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善于听从专业律师给出的法律建议将会极大地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收到二审判决后,委托人非常认可主办律师在本案表现出的专业水平与职业素养。完全达到了委托人最初的预期效果,对二审判决结果表示服判。并委托介绍人向王长晟律师以及彭安琪实习律师赠送了锦旗一面。
附:法院判决书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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