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敲黑板!
本期
让我们走进诉讼服务中心
一起学习法律小知识
第12期
诉讼当事人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普法知识
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讼当事人依法可以行使以下诉讼权利:
一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二是被告可以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和答辩,并提起反诉的权利;
三是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四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五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六是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七是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延期开庭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提供证据的权利;
八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
九是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十是查阅、复制庭审笔录以及与本案有关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十一是除法律规定不能上诉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十二是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十三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的权利;
十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代理哪些事项?
普法知识
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一般授权,代理人只能依据委托行使程序性的诉讼权利,如代为起诉、代为提交证据等;第二种是特别授权,代理人可以依据委托行使实体性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时,视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期数丨2474
供稿丨立案庭 李亚新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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