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对征收方未及时安置被征收人,还是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其实本质上都是被征收人对征收主体履行征收安置工作有不满,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质性解决安置补偿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今天北京圣运王有银律师就借助最高法案例,为大家说明这一问题。
案情介绍
安徽省阜阳市的王先生,早年间,通过参加单位房改合法取得三间临街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由亲属居住。因旧城改造项目,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未依法对王先生进行安置补偿,就对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这一消息,还是三年后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才得知,县政府是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主体,而属于自己份额的安置补偿早已经去向如何。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县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给予征收补偿,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一审、二审均未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通告》中已经明确了由镇政府作为征收部门具体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王先生应该以该项目的征收部门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要求履行对其房屋的补偿职责。遂最终以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补充到,王先生以县政府对其房屋进行征收,未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实际要解决的是涉案房屋征收补偿问题。针对涉案房屋,征收部门已经与上诉人前妻、儿子协商一致并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王先生如认为县政府应当对其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应直接起诉补偿安置协议,采用这种更便捷、更直接的方式解决房屋补偿安置问题,遂维持了一审判决,未对王先生的诉求进行实体审理。
最高法裁判精神
最高法依法对本案进行了提审,最高法指出,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不服,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是,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亦没有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请求履行补偿职责的,应当以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本案中,案涉改造项目征收主体为县政府,征收部门为镇政府,故县政府应当作为补偿主体,承担补偿责任。案涉房屋登记王先生名下,王先生系诉请县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非针对镇政府与其前妻、儿子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诉讼,故不应当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镇政府为被告,县政府应当为本案适格被告。一审认定镇政府应当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为适格被告,系对司法解释理解错误。二审认为王先生应当直接起诉《补偿安置协议》,混淆了征收补偿主体和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一、二审裁定驳回王先生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王有银律师有话说
圣运合伙人王有银律师提醒大家,本次最高法的裁判主要说明了对已经签订的补偿协议不服,与对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未履职不同,不能混为一谈,本案中,王先生是案涉房屋的主人,可自始至终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更未拿到安置补偿,显然是县政府作为征收部门未对王先生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县政府理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安置补偿纠纷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简单,大家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及早助力自己维权。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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