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由于业务调整或成本等原因,要求员工变更劳动合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所有待遇不变,员工可以不同意吗?

对于员工而言,除了工资、岗位、工作地点等具体劳动条件以外,企业的发展前景、业界信誉等综合实力也是就业选择时比较重要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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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从现在的公司变更为更有名气、综合实力更强的公司,即使待遇不变,相信很多员工都是愿意的,而小公司不一定什么时候就会拖欠工资、停工待岗、裁员辞退等,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事项变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所以员工可以拒绝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企业不得强行变更或认定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

【案例一】

员工拒绝变更主体续签,公司终止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王某是上海市某服饰公司的一名销售员工,2012年2月入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劳动合同即将期满时,公司向王某发送劳动合同续签告知函,通知王某公司因为业务调整,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若王某想继续工作,将由关联公司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承诺王某的工作年限、工资待遇、工作地点以及其他福利待遇都不受影响。

因为该关联公司注册地在外省,王某认为其权利义务的得不到保障,于是不同意变更用工主体续签。

服饰公司向王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合同期满王某不同意续签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服饰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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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

在变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重大事项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同用工主体在前景、文化、信誉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变更用工主体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事项。

本案中,服饰公司要求王某与其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王某不同意变更用工主体,不属于“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以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服饰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

员工拒绝变更主体被待岗,被迫离职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郭某2013年入职北京市某科技公司担任试机员,2021年1月,科技公司依据北京市相关法律要求,将郭某所在的事业部重组至某智能公司,通知事业部的全部员工跟智能公司重新签劳动合同,承诺工作地点、薪资报酬、工作内容都不发生变化,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经过多次沟通协商,郭某仍不同意与智能公司换签劳动合同,因科技公司已经没有合适的岗位安排,于是安排郭某放假待岗,待有新的岗位时再通知返岗。放假期间生活费,将按照北京市最低标准的70%发放。

待岗一个月后,郭某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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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系基于生产经营需要重组公司业务,且承诺调整后郭某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工作地点不变,郭某在科技公司的工龄视为智能公司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故应属其公司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科技公司未足额支付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期间工资系对待岗工资支付标准存在认识偏差,需要经过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审理才能确定是否构成拖欠,非主观恶意。

故郭某以科技公司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以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