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2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前后对照表征求意见(全文附于文后)。
来源 | 中国人大网、法治日报、人民日报
编辑 | 布鲁斯
12月21日:提请审议
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受国务院委托,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据罗文介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公布施行,并于2017年、2019年两次修改,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和主要制度总体可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交易活动中的商业贿赂多发,需要进一步予以规制;一些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等。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
罗文表示,修订草案合理明确经营者义务,为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制度环境。针对近年来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草案完善相关制度规则,维护中小企业发展空间,保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夯实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的制度基础,科学调整处罚额度,加大对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营造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修订草案共五章四十一条。草案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总体要求,为确保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规定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完善部门职责表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不正当竞争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规定。修订草案完善规制混淆行为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或是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引起混淆;经营者也不得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强化商业贿赂治理,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在现行禁止实施贿赂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规定。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制度,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修订草案还完善了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相关规定。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和处罚规定。修订草案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丰富监管措施,科学调整处罚额度。增加规定经营者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对实施商业贿赂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等“处罚到人”规定;补充对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罚则。
12月23日:分组审议
12月23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分组审议期间,委员们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基础性法律,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完善了商业贿赂治理、规制混淆行为、监管和处罚等规定,特别是适应网络经济发展新形势,对平台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亮点突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较强。
修订草案第七条对经营者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规制混淆行为情形。
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吴晶委员建议在这一规定中再增加“以及代表企业、社会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的标志、图形、代号”的表述。因为当前在实践中除了商品混淆问题外,经营者混淆问题也经常出现。目前代表企业、社会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的标志、图形、代号,虽然既非商标也非字号,但也经常被冒用,建议进行保护。
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蒋超良委员建议在“图标等”表述之后增加“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表述。他指出,不正当竞争者经常通过模仿使用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网站或自媒体的名称,通过混淆行为开展不正当竞争。然而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标识在实践中通常有唯一性的限制,例如平台在用户注册账号时禁止使用他人已使用的名称等。因此,不正当竞争者往往使用与之相似的名称和图标来规避这一限制,实施混淆行为。因此建议在该项中增加“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表述,将这一常见情形明确纳入不正当竞争中混淆行为的范围。
修订草案第四章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杨晓超委员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一条,“明确监督检查机关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应该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他指出,当前有相当一部分现行法律都规定,把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案件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置。比如,行政复议法、证券法、土地管理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因此,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增加相关规定,以形成反腐败合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改历程回顾
知产力注意到,本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始于两年前。早在2022年11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
知产力也收到了不少来自各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分享:
2024年3月8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称,2024年,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将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
2024年9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决定将两个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本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将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审议。
今年10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加快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进程,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本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已经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公布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知产力将密切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进程,同时欢迎学者、法官、律师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朋友给我们投稿,结合自身研究经验和最新理论实践撰文,分享真知灼见,以期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不断健全和完善,帮助读者进一步理解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深刻影响,助力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投稿须知可在知产力微信公众号会话页面私信“投稿”获取。
以下是12月2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草案)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跳转至中国人大网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及修改前后对照表pdf文件
回顾反不正当竞争法历次修改:
第一次修订:
第二次修订:
第三次(本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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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来源 | 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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