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9日早四点左右,已经怀孕38周的M某感觉腹部疼痛,随即与家人前去被告医院就诊。值班医生给M某做了胎心监护,告知没有事系正常疼痛,让M某八点以后再来检查。七点多时,M某感觉腹部疼痛加剧,在去往医院不到一半路程时,M某下体出血严重,到达医院经检查后,M某被转至重症室抢救,重度医学科诊断为:1.重度胎盘早剥、2.失血性休克、3.DIC、4.胎死宫内、5.剖宫产一死胎、6.急性肾功能衰退。
M某在重症病房治疗四天后转入普通病房,在普通病房治疗五天,被告医院告知M某需要转院治疗,2011年4月7日,M马某转至某院妇产科继续治疗,并于4月16日出院,4月22日拆线。M某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漏诊,造成严重后果,故将被告医院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医院赔偿损失;同时委托恒略律师代理本案。
恒略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案件沟通,并安抚当事人情绪,厘清办案思路。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中整理出关键证据,包括病历及医疗费清单、血压仪及药费发票、录音光盘等。在诉讼期间,我方先后在大连某司法鉴定中心、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北京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M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原因力大小)建议以主要原因为宜。
恒略律师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医患关系,原告在被告处救治,造成原告胎死腹中等损害结果,经鉴定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医院应予赔偿。并计算各项赔偿损失数额,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庭审中,被告医院辩称:第一,原告诉说的治疗经过基本属实;第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该由原告对被告有误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程度进行举证,如不能举证请法庭法驳回。
后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部分意见和诉求,确认被告医院承担80%的责任。并赔偿原告医疗费,及其他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6886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及其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病历复印费、胎儿遗体存放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6,8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鉴定费40,000元,由被告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5263元,由原告负担1263元。其余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医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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