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律师最苦恼的问题是什么?
恐怕除了案源,就是「利冲审查」了。
律师到底有多头疼呢?
在小红书上,搜索「利冲审查」,绝大多数都是来自青年律师的集体吐槽。
小红书搜索“利冲审查”
当然了,也不能全怪青年人太脆弱。
毕竟利冲问题,就像是律师执业的“死穴”,任谁来了,也只能双手一摊,哀叹一句“为之奈何”。
为此,小智还特地采访了正在哼哧哼哧敲着法律意见书的老秦。
老秦当律师快10年了,平日里自称见惯了大风大浪,神气得很。
但一谈到「利冲审查」,还是忍不住猛男落泪,委屈得像个两百斤的胖子。
“记得我还是新手律师那会儿,案源本来就不多。有时师父难得给了个案子,正准备大干一场,结果没两天就被告知利益冲突了。
如果能在接案之前,就有更便捷的方式自行查询是否有利冲,那就更好了。
不过,这些还不算什么。等成长为独立律师了,你才知道利冲有多频繁。尤其是加入了大所,不做「利冲审查」根本行不通。
某大所律师的小红书笔记
别看有的人春风得意(真不是我),那都是表象。可能他手头的案子,十个有八个都有利益冲突。真是分分钟想转所,太惨了。”
看着老秦一副痛心疾首的样子,我莫名好笑,想起伍佰曾经唱过,“你说你爱了不该爱的人,你的心中满是伤痕”。
也许利冲审查,才是律师们的“梦醒时分”吧。
抱着这样一份好奇的心态,小智翻阅了各项法律法规和业内规定。
并整理了一份《关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读者朋友们也可在下文中查看。
今天给大家讲讲,「利冲审查」又是怎么成为众多律师跨不过的坎呢?
实际上,随着律所规模扩张、律师人数增加、律师们的执业领域交叉,利益冲突一定是律师办案必然会面临的问题。
这一点,不论在国内国外,都是如此。
早在2004年,美国著名的律师职业责任理论研究专家罗伯特·埃若森就指出:
“利益冲突问题也许是律师职业责任中最普遍的问题,也是从业人员最难理解的问题。”
因此,不少律师都感叹,「利冲审查」已经越来越从一种职业道德,变成一种职业规范。
北京某红圈所的合伙人就表示,自己所里为了减少利冲带来的负面影响,设立了专门的利冲部门及立案中心,还有利冲值班合伙人机制。
如此“严防死守”,也给他们带来了极高的组织成本。
但不做也不行,因为越大规模的律所,业务遍布各地、客户广泛,利冲带来的负面影响就越大。
有时不止是受到执业处罚,还可能丢失客户,影响品牌声誉,甚至还要承担客户损失。
最近的一个大瓜,就是美国某律师事务所因利冲问题被客户起诉,最后法院裁定律所存在“失职”,被判赔巨额罚金。
事情的起因是美国某律所代理客户RevoLaze的专利侵权诉讼。
结果被告方之一的Gap公司向法院提交证据,他们自称是其加拿大分所的多年客户,存在利益冲突,因此该律所最终被迫退出了这场诉讼。
后来,RevoLaze控诉该律所,公司因其退出后,官司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导致失去调查取证的机会,被迫接受价值远低于侵权损失的和解协议。
尽管当事律所辩称,美国所和加拿大所都是独立运营,财务分开,但依然挡不住法官开出了3200万美元(价值2.2亿人民币)的“天价罚单”。
可见,「利冲审查」并不仅仅是一个执业规范,更是律师信任和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
它的内涵在于律师不能将委托人的利益置于危险的境地,哪怕这种“权利侵犯”可能并未实际发生。
当然,「利冲审查」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它可能涉及到从收案到结案的方方面面,范围很广。
更在于利益冲突的存在,有时并不容易发现,一不小心就可能掉进大坑。
在我国,虽然暂时还没有一部具体的单行利冲规范。
但在《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总体上对律师利益冲突规则做出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点击查看《关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建议收藏!
利冲可以分为直接利冲和间接利冲,一般来说,直接利冲很容易就看出来了。
比如,民间常有“黑心律师”、“吃完原告吃被告”的说法,这就是直接利冲中最典型的一种——双方代理。
现实中很少有这样的情况,这也是《律师法》明令禁止的。
对比起来,在律师工作中更常见的,应该是间接利冲。
间接利冲更为隐蔽,有时不易察觉,或是形成行业“潜规则”。
所以很多时候,往往需要经验老到的律师,依据执业经验和具体法律分析才能判断。
打个比方,在房地产销售和银行贷款中的见证业务中,很多律师既做房地产商的法律顾问,同时又为房地产销售的双方做合同见证。
甚至有的律师打出广告:“开发商的法律顾问,购房人的保护神”,这就是违反间接利冲的行为。
但律师在实际办案中,包括消费者/当事人,都很难察觉到违规了。
而大多数律师,在遇到利冲案件时,一般都是选择含泪分手。
要么不接,要么以案源交换或提成的方式,转给合作律所或律师。
当然,也有一些“技术流”律师,会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
举个例子,有律师在权衡各方利益后,选择先炒掉现客户,再接手新案子。
对于这种做法,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像美国就不允许。
而且针对“炒掉客户接新案”的情况,在法院判例中,形成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烫手土豆法则”。
上世纪80年代末,联邦法官Ann Aldrich在判决书中的写道:
“律所不得像扔掉热土豆那样抛弃客户,尤其旨在取悦更为有利可图的客户”
这句名言以后被众多案例引用,该法则也因此被称为烫手土豆法则(Hot Potato Doctrine)
而在我国,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二条第(五)款:
“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属于间接利益冲突。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是允许的。
不过,如果是直接利冲,或是间接利冲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那么千万不能利欲熏心,选择“铤而走险”。
否则因违法或违规,影响了执业信用,甚至吊销了执业资格,这就得不偿失了。
不管怎么说,有了以上这些判罚,律师行业也随之变得更为规范起来。
越来越多的律所和律师也都认识到,「利冲审查」是大势所趋。
既然无论是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还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律师的流动,这些因素统统可能产生利益冲突问题。
那么提前、规范地处理,才是最恰当的选择。
虽然可能会减少部分收入,却可以给客户建立起信用和口碑。
《礼记·中庸》有句话: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
坚持做正确的事,未必不会在将来返还更多的福报。
相反,视而不见,才会让律所暴露在越来越大的风险中。
作为一名律师,如果你想避免利冲问题,以下的10种情形要特别注意:
如今,许多律所都开始设置了相关的利益冲突流程和管理办法。
成熟的律所还建立了案件库,由专人负责登记和管理,把大量案件信息录入库中。
尽管有一些欠缺,比如部分律所只是把案件信息记录在Excel,更新并不及时。
律师要做利冲检索,还需要找到表格管理人才能进行,也无法覆盖很多案件中存在的间接利冲问题。
而即使使用了协同办公软件,也往往因为系统功能过于简单,需要多次手工检索和人工进行综合判断。
但小智认为,利益冲突是每个执业律师经常要面临的选择,妥善处理利益冲突更是律师生活的固有部分。
律所和律师要做的,是提高对利益冲突的审查意识,从自律做起。
毕竟,规范的「利冲审查」,总归是一场进步,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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