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山东特利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小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对于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但是可以包含通常含量的杂质,辅料并不属于杂质。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对于开放式权利要求、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典型限定方式及其解释规则,历版《专利审査指南》的规定是一以贯之的。例如2006年版《专利审查指南》在权利要求的一般性规定中规定:“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釆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既不存在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情形,亦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此外,通过长期的专利法实践,开放式权利要求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和解释规则业已为业界认识和接受。根据《专利审査指南》中有关开放式、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具体规定可知,这两种权利要求由于使用措辞的含义不同,其保护范围也不同,由此也决定了在实质审查中获得授权难度的不同。开放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较大,但在实质审=查中更容易受到有关新颖性、创造性或者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等方面I的质疑,增加了获得授权的难度;与此相反,封闭式权利要求更容易通过实质审寻查获得授权,但其授权后的保护范围较相应的开放式权利要求小。《专利审查g指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公布、施行的部门规章,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进行审查的依据,同时也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撰写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文件的指引,更是社会公众理解授权专利权利要求的重要依据。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撰写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之初,应当了解《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和其发明创造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撰写方式。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也应当根据《专利审査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不同的权利要求予以区分和进行审査。当专利权利要求被授权以后,在《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指引下,社会公众将根据该规定和专利权利要求的用语来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而决定采取何种经营策略。为维护社会公众的信赖,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一般应当尊重专利授权程序中适用的《专利审査指南》相关规定和专利权利要求的用语。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出于各种原因未能恰当地选择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选择了保护范围相对较小的封闭式权利要求,从而导致其获得授权的权利要求没有其预想的保护范围大,那么,专利权人只能接受这种后果。也就是说,在授权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如果专利权人主张其封闭式权利要求并未排除其他未限定的组成部分,该主张违背社会公众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和权利要求的用语对封闭式权利要求作出的解释,应当不予支持。更深层次的理由在于,在有充分的机会主张更宽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而没有这么做的专利权人与更为普遍的社会公众之间,应当由专利权人承担未能为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确定更有利的权利要求表达方式的代价。综上,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对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信赖,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上述解释与自1993年以来的《专利审查指南》的明确规定和长期的专利法实践保持了一致,也是对社会公众基于相关规定业已形成的稳定预期的尊重,有利于维护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此外,上述解释规则看似严格,但并不会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开放式、封闭式、活性成分封闭、部分封闭等多种方式中选择恰当的撰写方式,从而获得恰当的保护范围。因此,上述解释规则能够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案中,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明确采用了“由……组成”的封闭式表达方式,属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应该解释为要求保护的注射用三磷酸腺昔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仅由三磷酸腺昔二钠与氯化镁组成,除可能具有通常含量的杂质外,别无其他组分。辅料并不属于杂质,辅料也在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排除范围之内。原再审判决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不应理解为不包括辅料成分错误,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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