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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沃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受客户委托,高沃顾晓燕律师凭借多年来凭着扎实的法学基础、丰富的案件处理实践经验,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研判,确定了诉讼代理方案。最终,成功帮助客户将对方涉案发明专利权14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案情介绍

本案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比利时企业,且同族专利于全球近20个国家或地区(包括美国、德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等)获得授权,专利质量和稳定性相对较高。

我所律师团队在接受涉案专利之无效请求委托后,不急不躁,制定详尽的应对方案,并把工作重点放在证据的检索工作上。一方面,在全球专利范围内,尤其是国外专利中,寻找相关现有技术;另一方面,在与客户深入交流技术细节后,确定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见技术后,寻找相关书籍加以佐证。最终检索到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几乎相同的韩国专利,以及披露了部分技术特征的书籍证据。专利权人在无效的程序中,迫于证据压力,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主张多个技术特征相互关联,共同实现了某一技术效果。对此,我所律师强调:该主张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有违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认知。最终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被成功无效。本案的办理过程充分表明我所律师在专利无效案件领域拥有深厚的理论功底、高超的检索水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决定要点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决定要点:关于同一版次、多次印刷的纸质出版物的公开日期的认定,通常是将纸质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期,但如果结合出版行业的惯例、出版物及其所记载的相关内容的性质,可以推定出在后印次中的相关内容与第一次印刷时实质一致,则该相关内容可以视为在第一次印刷时即被公开。比如,对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纸质出版物通常是由标准制定机构指定出版社发行出版,内容具有官方性、权威性和严谨性,且在标准发行量大时,需要多次印刷,如果请求人使用的内容属于同一编号标准中的基本参数或是关键内容,应当不存在同一版次、多次印刷中内容不一致的可能,则可以推定请求人使用的内容实质在该标准纸质出版物的同一版次的第一次印刷日起即处于公众可以获知的状态。

对于采用参数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该参数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即可获得的,或是本领域中正常使用该产品的常规条件,且其对该产品的产品结构和/或组成所带来技术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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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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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晓燕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资深知识产权律师

顾晓燕律师拥有近十二年的知识产权行业从业经验,具有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重资质,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累积了丰富的专利领域诉讼与非诉案件的处理经验,尤其擅长机电领域专利无效及其行政诉讼、专利侵权诉讼、专利侵权预警/FTO、专利权稳定性分析、专利预警咨询、专利培训以及专利价值分析等工作,擅于为客户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全面和最优的解决方案。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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