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刑行民交叉难题,争取撤案无罪不起诉
-范某全保险诈骗无罪辩护案
摘录《赢在二审与再审》原文:
争议焦点: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与辩护;在刑事、行政和民事交叉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准确定罪名;隐瞒患病情况,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范某全(本案例所涉人物均为化名)于2007年至2009年,在重庆市大庆煤业有限公司水井湾煤矿上班,从事采掘工作,后于2009年8月因“尘肺一期”被鉴定为“伤残七级”,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了一次性赔偿85,000余元。
此后,范某全自行到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洗肺治疗,病情明显好转出院。因生活所迫,犯罪嫌疑人范某全又陆续来到多家煤矿上班。2010年10月,范某全到xx县某某煤矿上班,与该矿建立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到2013年11月。在此期间,煤矿安排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范某全被诊断为:煤工尘肺二期。
后来,经过用人单位xx县某某煤矿申请,2013年12月5日,范某全所患职业病被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3月19日,其致残程度被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2014年5月,范某全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12万余元。由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部分款项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范某全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报案,范某全被立案拘留。
随后,范某全的工伤保险待遇民事赔偿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而范某全已经领取到手的工伤保险基金赔偿款,被社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退还,并被处以2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4万余元。
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分析案件前因后果,找出前后病历资料出现的变化,并对行政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最终撰写了一份辩护意见提交办案机关,获得了办案机关采信。范某全被关押了60多天后,被宣布不予起诉。
诉讼代理文书:
关于范某全涉嫌保险诈骗案
律师意见书
xx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范某全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相关案情。本案现已提请审查起诉,本律师就本案事实及法律提出以下律师建议。
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关于罪名的相关规定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自己或者第三人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法条及司法解释,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二、关于对本案的律师意见
基于上述规定,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的具体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1.犯罪嫌疑人于2007年至2009年,在重庆市大庆煤业有限公司水井湾煤矿上班,从事采掘工作,后于2009年8月因“尘肺一期”被鉴定为“伤残七级”是事实。后来,犯罪嫌疑人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了一次性赔偿85,000余元。犯罪嫌疑人在获得相关赔偿之后,也自行到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洗肺治疗,根据病例记载,犯罪嫌疑人病情明显好转出院。在此后的时间里,因生活所迫,犯罪嫌疑人又陆续来到多家煤矿上班,最终于2010年10月来到xx县某某煤矿上班,一直到2013年11月。犯罪嫌疑人在某某煤矿上班期间,进行了三次体检。第一次是入矿时做的入矿体检,是在茅坝妇幼保健站做的,第二次是2011年3月在xx县疾控中心,第三次是2013年2月xx 县社保局要求全体人员在遵义航天医院进行的体检。
在第三次体检中,犯罪嫌疑人被诊断为:煤工尘肺二期;后来,经过用人单位xx县某某煤矿申请,2013年12月5日,该病被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3月19日,其致残程度被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诊断为“尘肺一期”后进行了治疗,并治疗好转出院。在时隔四年之后,又再次在煤矿上班被诊断为患有“尘肺二期”,且两次患病的“诊断结果”和“伤残等级”均不同,伤残等级从“七级”升至“四级”,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禁止上班,或者再从事相关粉尘工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给予赔偿。但又由于用人单位给犯罪嫌疑人购买了工伤保险,因此,用人单位为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工伤理赔,并由保险基金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赔偿。但是,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理赔等在内的所有资料均是煤矿提供和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并未提供和办理。
2.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某某煤矿上班期间,共计做了三次体检,如果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该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拒绝录用。可事实上,犯罪嫌疑人在用人单位上班三年多时间,用人单位均未提出任何异议,由此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入矿时身体状况是符合上班条件的,其2013年体检出来的“尘肺二期”是在某某煤矿上班期间出现的对原病情程度的一个递增。
3.在犯罪嫌疑人患上“尘肺二期”前,是xx县某某煤矿给犯罪嫌疑人交纳的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交纳工伤保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本人并没有权利和义务去交纳。并且在犯罪嫌疑人患病,被确诊为尘肺二期后,是煤矿主动为犯罪嫌疑人申请的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一是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二是劳动者本人可以提出申请。但是,本案的工伤认定、保险理赔都是某某煤矿办理的。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并没有骗取保险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认定其犯保险诈骗罪实属明显不当。
综上,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虽然曾经患职业病是事实,而且曾经因为尘肺一期“工伤七级”获得赔偿也是事实。但是,范某全在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后,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禁止上班,故劳动者(范某全)有继续就业的权利。在就业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和社会养老保险。交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必须参加的,故是否交纳并不是范某全能够左右的。而且,范某全工作时间长达三年之久,在这期间范某全的职业病是尘肺二期“工伤四级”,给予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故其行为不符合《刑法》中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有关规定,范某全无罪。
为追求客观事实,预防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本律师现提出书面建议,希望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职责,对本案进行慎重审查,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人:张绍明、杨凤
2015年11月18日
办案总结:
一、围绕法条规定,详谈罪名构成
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是保险诈骗罪,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紧紧围绕《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法律规定、犯罪构成进行了辩护,并着重提出:一是没有虚构保险标的;二是没有编造或者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还指出,本案不符合法条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该案的成功辩护找到了正确的方向。
二、围绕案件事实,分析病情变化
范某全虽然于2007年至2009年,在重庆市xx煤业有限公司xx煤矿上班,患“尘肺一期”被鉴定为“伤残七级”,获得了一次性赔偿85,000余元。但在治疗出现好转后,范某全又到xx县某某煤矿上班,与该矿建立劳动关系。后被诊断为煤工“尘肺二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出现了伤残等级的增加,即从原来的“七级”升至现在的“四级”,其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辩护律师对前述事实的论证与分析,对案件前因后果的分析,为案件的成功辩护和事实的认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围绕案件细节,理顺“刑行民”交叉点
本案涉及行政、刑事、民事案件的交叉,案件事实看似简单,但实为复杂。范某全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赔偿,被社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双倍退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在民事诉讼中遭遇举报,被裁定中止审理。而本案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好坏,自然与其具有举足轻重的关系。辩护律师在仔细研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认真推敲保险诈骗罪的构罪条件,围绕案件细节,通过对患病前后的劳动关系分析、对劳动就业的法律研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分析说理,理顺了刑事、民事、行政三者之间的关系,解决了事实认定与法律认定的问题。让案件获得了无罪不起诉的决定。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刑事处理终结后,律师还代理了范某全的行政诉讼,撤销了责令双倍返还保险赔偿款24万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恢复审理后,已作出了客观公正的裁决,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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