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市人民法院发出执前《自动履行证明书》,充分肯定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诚信行为,为社会信用体系增添新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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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鹤山某鞋厂购买某鞋服公司70多万元货物,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鞋厂未按时向鞋服公司支付货款,鞋服公司即诉至鹤山法院要求鞋厂偿还货款。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后鞋厂主动并提前履行了上述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付款义务。

目前在社会信用体系日益完善趋势下,涉诉当事人在社会融资、办理商业贷款时,银行可能会因贷款对象有征信负面记录而不予以放款,对企业业务拓展、生产经营带来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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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法院考虑到该企业在鹤山法院的涉诉案件均已履行完毕,无不良信用记录,于是根据实际情况向其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以肯定鹤山某鞋厂积极主动履行的行为。

此次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给予主动履行的当事人信用重塑的机会,对倡导和鼓励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强制执行案件数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鹤山法院将继续深化司法服务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持续加大对失信人员惩戒力度,积极探索和完善自动履行正向引导和激励机制,用法治力量倡导社会诚信风尚,着力营造诚信和谐、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什么是《自动履行证明书》

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其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凭证。

《自动履行证明书》有何作用

《自动履行证明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种正面回应,正向激励了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有利于化解其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金融借款等方面的阻碍,助其修复社会信用和社会评价,从而引导当事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转变。

来源:鹤山法院
供稿:卢媛、张洁芳

排版:谭年安

编辑:古慧琳

审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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