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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经案外人田某介绍,原告陈女士为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一工程提供木门安装服务(包工包料),2017年初安装结束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材料款870000元,后经原被告协商,2019年5月3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我公司欠陈XX(身份证号:2XXXXXX)材料款(地板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00)”。并加盖被告公司的公章。

2021年1月18日,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邓某转账至原告账户还款100000元。之后原告一直向被告方主张还款,但被告未予任何回应,追要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陈女士找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

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立即展开代理工作,在与陈女士具体了解案情后,耐心为其讲解本案涉及的法律焦点和诉讼策略。经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律师认为被告因拖欠原告购货款,并向被告出具欠条。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可以确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内容及时给付并全面履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

考虑到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能实际追回欠款,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对被告的诉前财产保全,将被告公司名下77万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法院裁定同意保全申请,将被告名下77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同时,为了证明事实情况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包括欠条、银行转账信息、催款函及邮寄信息、短信聊天截图、电话录音、保全担保费发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加强证据证明。

开庭时被告并未派员到案,不过在律师有理有据地发表答辩意见和充分翔实的证据准备下,法院支持了我方律师意见和诉求,最终判决被告支付我方货款费及保全担保费。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费770000元、保全担保费7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4175.00元、保全费437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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