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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对生效的民事判决不服,且申请法院再审被驳回的,是否可以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您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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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领导者虚设下线并因此“虚”增传销金额,该“下线”“金额”是否计入传销犯罪中?
解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答疑意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关于发展下线要求“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发展下线是指发展他人参加,不包括自己和一人注册多个账号的重复注册,也不包括冒用他人身份发展的情形。传销人员虚设下线的行为,并没有给传销组织带来新的人员,其下线人员实际就是行为人本人,不存在骗取行为人以外的人的财产问题,故虚设的下线不应计入传销犯罪发展下线的人数中。关于虚设下线投入的传销资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加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可见,认定某一组织者、领导者传销数额的标准是“收取参加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并不包括其本人投入到传销中的资金,其因虚设下线投入传销的资金实际是其自己的资金,故应当在其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但该资金应当作为传销资金计入其上线的犯罪数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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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单位之间如果发生竞业限制纠纷,法院一般会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解答: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是否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新单位,原用人单位很难知道并收集到劳动者入职新单位的相关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将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原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提交证据初步证明劳动者到了与其有竞争关系的新单位,原用人单位完成初步证明后,劳动者作为直接接触并控制与新单位存在关系的证据一方,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新单位未从事与原单位竞业的行为。如劳动者未能有效举证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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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能否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解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答疑意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被征收人即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将承租人排除在外。依据上述规定,承租人一般不具有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但从法理上讲,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虽然一般意义上的承租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但并不意味着其不能对补偿利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含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经营,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则可能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承租人有权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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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几个朋友合伙开餐馆。合伙协议中约定由我执行合伙事务,因为疫情时期资金周转问题,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由我代表餐厅对外借款,由餐厅出具借款收据,并注明该款项用于经营发展。现在,债权人向我追偿债务。想问,我清偿上述借款之后,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吗?
解答: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您有权主张共同承担相应债务。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在行使追偿权时,需要确定每个合伙人的份额。追偿的范围仅限于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 | 钱家浩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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