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能否依据法院作出的《预拘留/罚款通知书》,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
「法律解答」
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及最高法尚未出台明确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要慎重扩大新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预拘留”和“预罚款”并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强制措施,而是实践中法院为了向被执行人增加威慑力而设置的一种特殊措施。与普通的通知书不同,其背后有国家强制力作为背书,有法院的强制措可予以落实。故而兼具一定惩戒性与教育性的作用,意在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
因此,该通知书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12.1正式实施)》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据此,债权人倘若以此为依据请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通常情况下会不予受理,即便自诉至法院恐有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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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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