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数额较大,系从犯,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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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张某受雇于马某某(另案处理)期间,张某在明知淇县A纺织有限公司、淇县B纺织有限公司与保定C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帮助马某某在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传递开票信息、联系收寄、运送发票

经查,张某共帮助马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9份,金额36186124.19元,税额4704195.81元,价税合计40890320元,涉案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24年2月28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共计退缴赃款160000元,由淇县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帮助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三、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张某在违法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张某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积极退赃退赔、主观恶性小、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较大。淇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主动退缴赃款、弥补国家税收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涉案企业交纳的税款及同案犯的退赃情况,在量刑时予以考量。辩护人关于上述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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