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人咨询夫妻一方欠债,配偶是否需要一起还账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规定来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三种情况: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
二、虽个人名义所付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一般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其次,针对上述三种情况分析,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判断出配偶是否需要还债。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要一起还债。
2、小数额的债务,比如1万元及以下的债务,并且用于了家庭日常开支等,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要一起还债。
3、虽然数额比较大且系个人欠款,但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此债务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生意或双方有共同欠款的意思,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要偿还,否则就属于欠款人个人债务,配偶无需一起还债。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