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和“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当事人可以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再审,通常发生在法院送达程序有瑕疵,从而导致当事人不能参加庭审的情况。

那么,如果二审法院已弥补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瑕疵的,当事人还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吗?

最高院在《富宁天宝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亚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二审法院的送达程序合法已弥补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瑕疵,受送达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认为,

2017年5月5日,天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孙某,一审法院将应送达天宝公司的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文书直接送达给王某签收,而王某并非天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非天宝公司负责收件的人,因此,一审法院的该送达程序存在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本案二审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文书依法邮寄到天宝公司登记住所地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后,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对天宝公司进行公告送达,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因此,虽然一审法院向天宝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文书的程序存在瑕疵,但是二审法院送达二审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文书程序合法,已保障了天宝公司的诉讼权利。现天宝公司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案,本院不予支持。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