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今日宣判。这个案件由于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是未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而受到关注。该案也是自立法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以后,迄今为止在公共领域最为知名的刑事案件。

为首的张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马某某因在案中所起作用轻微而被免于刑事处罚。在当初立法修改的过程中,对于究竟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法律界内部存在不同的看法。不过,在立法做出决策之后,相应的争议在司法适用层面显然基本失去意义。立法既然已经做出降低责任年龄的决策,司法理应贯彻并加以落实。

从积极的角度来看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向社会传递的是这样的信息:已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足以认识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的不法性质,在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下,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起法律责任。从已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程度来说,应该说这谈不上是过于严苛的要求。这样的规定也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提出了警示性的要求,提醒其在日常教养中不能疏于对孩子的管教与引导,放任自己的孩子在罪恶的道路上泥足深陷。

与此同时,人们也需要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往往有其复杂的社会根源与家庭原因,恶魔式的天生犯罪人毕竟是极少数,所以需要将关注的重心放在前端的预防而非后端的惩罚上。用刑法来加以处罚不是万能的有效手段,而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选择。总地说来,不能过于迷信刑罚与监狱的作用,监狱在矫正与改造犯罪人的反社会倾向上成效相当有限,并且存在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

因而,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如果可以用正向的激励手段来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就应该优先采用正向的激励手段。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需要设法改变现有社会结构中易于促成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各类消极因素。比如,为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子女提供合理的教育资源与机会,尽可能减少乡村中的留守儿童,使其能够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从父母那里获得必要的关爱,也便于父母对其进行管教与引导。

此外,在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背景下,对低龄未成年人如何进行有效的教育改造,也成为必须考虑的当务之急。千万不要认为把未成年犯罪人投入监狱就万事大吉。既然对未成年人不可能判处死刑,就需要考虑未来其重返社会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在监狱改造的过程中,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与成年犯罪人相隔离,以防交叉感染,避免其反社会性不仅没能消除反而得到加强,在出狱后进一步危害社会。

考虑到低龄未成年犯罪人被投入监狱是新近出现的现象,既有各类监狱与矫治机构缺乏必要的管教经验,针对低龄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低龄未成年人与接近成年的未成年人在生理与心理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监狱中需要投入与配备合适的人力与物质资源,努力探索有效矫正低龄未成年犯罪人的各类措施与手段。

提升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与改造效果,不仅是在为其在服刑完毕后重返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避免其他人员成为后续可能犯罪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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