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理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
案件简介
原告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原告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原告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故原告申请仲裁。
律师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应认定无效。最终裁决公司支付原告加班费24000元。
焕廷寄语: 心宽阔了,才能明白没有一个人是孤岛,才能欣赏到对岸的风景,才能懂得如何接纳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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