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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榆阳法院民三庭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涉案“五元民生保险”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31日上午,受害人老王被山体塌方土掩埋身亡,辖区派出所调查后认定该事件为自然灾害引发的意外事件。受害人的继承人认为,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榆林市行政区域内在册户籍人口总数,统一为市民投保了榆林市“五元民生保险”。当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见义勇为行为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伤致亡时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伤亡补偿金及医疗费,保障对象为榆林市户籍居民,市外在榆暂住人口及来榆流动人口。保障项目中自然灾害救助责任保险金额为1亿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50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5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25万元,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五元民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意外死亡赔偿金25万元。故将该案件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死亡原因不明,不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意外事故不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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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市应急管理局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受害人死亡系自然灾害所致。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受害人家属保险金25万元。宣判后,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五元民生保险”旨在发挥商业保险风险转移、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作用,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增强居民家庭防灾减灾保障能力。在日常生活中,如发生“五元民生保险”保障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可通过保险理赔渠道减轻损失,但对于保障项目之外的事件亦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切勿浪费社会资源,充分保障民生救助项目高质量推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元民生保险”的保障责任范围有:

1.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因洪涝、干旱、暴风、暴雨、冰雹、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人身伤亡的。

2.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参与见义勇为、应急救援或抢险救灾导致人身伤亡的。

3.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火灾、爆炸、溺水、居家煤气(液化气、天然气)中毒、触电导致人身伤亡的。

4.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

5.在承保区域范围内,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种导致人身伤亡的。

6.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因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导致人身伤亡的。

7.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被诊断或鉴定为精神病的人员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的。

8.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的。

9.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的。

10.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

11.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

12.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火车、飞机、船舶运输除外)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

13.榆林市户籍人员到外地出差、旅游、务工等发生上述(第1、2、3)情形导致人身伤亡的。

14.在应对重大事故及自然灾害时,需启动航空救援救助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50%。

15.因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可能造成保险赔付的情况下,受害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后,保险公司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法律费用。

审 核: 白 丽

作 者: 尤 斌

编 辑: 尤乙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