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法院公布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例,还作为了典型案例,淮安市的民众徐大,4年前用手机银行申请了一年期信用贷款15万。但是他很不幸,在贷款成功后不到一个月意外去世。家属也不知道贷款情况,只留下一套房,后来儿子徐某放弃继承,妻子郁某继承房产。没想到在4年后,他们二人被银行告上法庭。
原来这是一笔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的贷款。到期后银行也没有进行催收,就这样放之任之,又过了3年银行才发现贷款逾期,发现徐大去世后,就要求家属妻子和儿子归还。催收无果后将徐大的妻子喻某和儿子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贷款本金,正常的利息,还有后续3年发生的罚息和违约金,以及发生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这个事情确实银行做的一点都不地道,难怪在评论区会被民众喷!甚至有的民众询问“在银行存款15万,假如存款人意外去世,银行会主动联系家属告知吗?”确实,这家银行在起诉主张权益之时,显示出的贪心实在是吃相太难看了。
最终法院认为,徐大意外去世,怎么能认定为故意违约呢?而贷款是到一年后本息一起归还的,家属也不知情。之后的三年银行也没有组织催收和通知,最后在4年后才进行了催收,但是提出了过分的要求。所以徐大及其家属没有故意违约的主观故意,银行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法院的判决就是,徐大的儿子放弃了继承权,本身就不应该作为被告。而徐大的妻子郁某,可以在其财产继承的范围内,对于徐大的贷款本金和合理的利息进行偿还。也就是说还款的范围,仅仅最多包括贷款本金15万,正常一年贷款期限内的约定利息,以及银行催收后未还本金产生的合理利息。至于未催收3年的利息,以及银行计算的罚息以及违约金都不进行支持。
这个案件非常有着典型意义,而且涉及到了民众关于借贷的一些基本原则,《民法典》已经颁布2年多了,所以有些概念还是要清晰下:
一、人死债消的观念,虽然在过去好像很对,但是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如果去世人没有财产被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就是人死债消。但是如果产生了财产继承,继承人还得基础处理债务的问题。
二、财产继承和归还债务,要在继承财务的范围内,而不是无限承担债务。也就是说,继承人拿到了遗产,确实有着代去世人还债的义务。但是这个范围仅仅只限于继承遗产的金额之内。例如本事件中的15万,假如徐大妻子继承的房产只值几万元,那么最多也就是将房产变卖归还银行,剩下的银行贷款和利息都不用负责。
三、民众同银行打交道要特别小心,他们的主张会非常的多,但其实有些与法不一。银行也是企业,民众可千万别认为他们说的都对,为了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银行有时候可是会主张太多,所以要学习法律,要学习民法典,必要的时候要请律师帮助理清权利和利益问题。
大家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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