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6日,原告小刘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艺人合作协议》《课程协议书》《影视音乐制作及包装项目明细》,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5日。协议约定了被告为原告提供各种培养服务,包括:为原告进行培养推荐、参加各种活动、为原告进行包装,制定培训课程,提供专业服务,团队安排各种演出,进行专业的策划和推广,在各大网站进行宣传……原告父亲于2017年9月5日支付5000定金,后又在9月9日支付1330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却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仅为原告拍摄过一组照片,而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均未提供。无奈之下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原告退还服务费。
原告小刘和其父亲,慕名找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到委托后,面对当事人焦虑激动的情绪,先对其耐心安抚,随后与其进行细致沟通、了解案情。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梳理,律师认为被告公司系合同违约,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其内容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就应该依约履行。原告已按照约定支付了服务费,被告却未提供相应服务,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服务费,符合事实且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鉴于被告已提供了部分服务,退款具体数额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综上,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刘某1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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