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国和李某萍二人育有子女五人:长子张某林、次子张某树、女儿张某荣、三子张某忠、四子张某良。张某林与李某虹系夫妻关系,育有张1、张2、张3三个子女。张某忠与夏某红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张鑫。
10号房屋系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张某国与李某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租的公房,该房屋承租登记人为张某国,承租了10号公房后,张某国一家在该房屋内共同居住生活。1989年左右,其次子原告张某树因单位分配了房屋而搬出了10号公房,同时将户口迁出10号公房。后10号公房于2013年11月被拆迁。
原告提交了一份由李某萍签署的名为“声明(新承租人)”的复印件,并有原告及全家11人的签字和指纹印记。内容为2013年7月11日后,10号公房的承租人姓名由张某国变更为李某萍;因租赁合同原件丢失,声明10号公房租赁合同作废;因家庭人口多申请分户。
另外,原告还提供“申请书”一份,内容载明10号公房列入该区综合整治腾退搬迁项目建设范围,经家庭成员一致协商同意李某萍作为上述房屋承租人,负责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落款同样有全家11人签字和指纹印记。
原告称,签署上述“声明”“申请书”时自己根本不在现场,且张某忠、张某林早已去世,不可能签字,是其家庭成员冒用自己和已经去世的张某忠、张某林的名字并按手印,属于伪造。同时因承租人变更,损害了自己对该公房的居住使用权,进而影响其取得该房相应的拆迁利益,遂将九人告至法庭,请求主张以上两份合同无效。
九个被告人表示,上述文件中的签名和指印,均是原告亲自签署和按手印,张某林及张某忠的签名及按指印为二人子女代签。
双方各执一词,无奈之下九位被告找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以掌握事件细节和案情。经过日以继夜对案件的梳理分析,律师迅速达成完备代理意见。考虑到当事人较多且年岁较大行动不便,律师多次往返当事人家中沟通案情、告知进展、以及协助搜集整理证据等。最终成功维护了九位当事人的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树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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