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2:故意杀人未遂致人重伤二级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如何处罚
案例:金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4)川3324刑初5号
损害后果:重伤二级
刑期:有期徒刑7年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1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与其女朋友黄某、被害人张某1(黄某之子)参加亲戚生日聚会后,一起回到被告人金某某的家中,被告人金某某与黄某因金某某喝酒的事情在厨房内发生争吵,张某1进行劝解,并叫来金某某父亲评理。劝解过程中,双方矛盾升级,金某某与张某1发生打架,金某某在厨房灶台处拿起一把菜刀并扬言要整死张某1,张某1与其母亲黄某见状便朝门外跑去。金某某将菜刀朝张某1身上扔去,但未砸中。金某某又返回厨房取了一把尖刀继续追赶,到离其家中97米的路边三个广告牌处时追上黄某及张某1。金某某用右手持刀刺向张某1右侧胸口一刀后,张某1随即逃离现场。金某某被其母亲王某和黄某强行拉回家中厨房内,其手中的尖刀被王某抢夺后藏匿。回到厨房里后,金某某再次从厨房灶台处取了一把菜刀,欲继续追杀张某1,被黄某奋力抱住,金某某为了挣脱黄某的束缚,对黄某进行殴打,这时邻居叶某、张某2夫妇听到动静后赶到现场,叶某将金某某手中的菜刀强行夺下后扔进厨房的钢炉中。随后,金某某在家中被接到报案的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鉴定人张某1损伤造成右中肺裂伤、右侧创伤性血气胸,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告人金某某故意持刀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本案的在案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病历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本案的发生系被告人与被害人母子发生争吵抓扯后,扬言将被害人“弄死”,并不顾其父母劝阻持刀追杀被害人,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是两把菜刀和一把尖刀,杀伤力较大,足以致命。被告人在持菜刀扔向被害人被阻拦后,又持尖刀追赶被害人,并用尖刀刺杀被害人要害部位胸部致其重伤二级,被害人被捅伤逃跑,已无反抗能力后,被告人扔持刀予以追赶,其行为毫无节制。由此可见,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捅刺要害部位的行为,结合被告人使用的刀具、刺杀的部位、强度、造成的后果,足以证实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金某某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以及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金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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