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过节,不想骂人,影响心情!但是今天,就不客气了,因为实在忍不住!
12月30日——在离本年度结束还有最后一天的时候,冀地某学校三个未成年的初中生残忍杀害同学一案,在事发9个多月后,终于等来了一审宣判结果:主犯张某无期,从犯李某12年,马某因未参与犯罪过程不予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无辜的生命可以被剥夺,有罪的生命却可以苟活!
还记得南京宣判的彭宇案吗?一个案件的枉判,影响的可是整个社会风气的改变!
更可气的是,在相关文件中,对于事发原因,相关职能部门的表述是: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与同班同学王某某存在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
看到以上表述,笔者觉得职能部门的表述(甚至可能就是F院的判决书)很可笑!在我看来,不是当事人双方之间有“矛盾”,而是上述文字表述前后自相矛盾!
啥叫有“矛盾”?我们常说:一个巴掌拍不响,产生矛盾的双方,一般都有责任,轻重之说!用我们老百姓的俗话说就是“没有一个是好的”!
可是,请问,在这起恶性案件中,被害人王某某错在何处?何罪之有?他和三个害人者之间存在什么矛盾?竟被恶魔剥夺了鲜活的、尚未来得及绽放的生命?
相关公文行文先说当事人之间有“矛盾”,然后又说害人者“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目的是为了平分他的钱财”!这不就是我们常说的“图财害命”吗?
双方的“矛盾”就在于:被害人王某某的同桌张某,知道王某手机里有钱,强取豪夺——多次对王某实施霸凌之后,依然没有达到目的。于是,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这才有了“害命图财”的罪恶计划!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皆然!然而,在所谓高度文明的现代法治社会,却因为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犯有死罪的所谓的未成年人,却任由他们将同样是未成年人的同班同学甚至是同桌的无辜生命无故剥夺!请问,这样的法律、这样的执法意义何在?
像此案的判决,直白点儿,等于说是保护了有罪的未成年人,而完全无辜的未成年人死了活该!
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无非是觉得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考虑问题不周全,所以做出来的事情造成的严重后果,当事人没法预见或正确认知,所以从轻发落!
但是,此案中的两个恶魔,为了190元钱,蓄谋已久,长期霸凌,手段用尽,依然没有得逞,这才黔驴技穷,害命图财!
这不就是明目张胆、明火执仗的程度最严重的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和毁灭证据罪吗?——数罪并罚,难道还不足以判处S刑?
此案宣判后,全网舆论哗然!很显然,在普通人、正常人的认知里,主犯张某以命相抵,判处死刑,才能抚慰受害者家属的心灵创伤!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手段,甚至比成年人还要残忍!这样的“未成年人”还需要依法保护吗?
建议相关机构修改相关法文:当未成年人的犯罪程度达到成年人犯罪的相应量级时,应当按照成年人犯罪的判决标准予以重判、速判,严惩不贷!
另外,在所有已知的校园霸凌事件发生后,几乎所有的相关校领导,都要被上级相关部门问责、追责。可是,冀地初中生遭3名同学杀害埋尸案事发学校的校长,事发后不但没有受到任何处分,据说,还恬不知耻的搜集犯罪嫌疑人在校期间的荣誉照片、活动照片和学生信息等资料,还说什么“这3名犯罪嫌疑人中的马某在班里的成绩排10多名,成绩比较好,能做出如此恶性的事情,完全出乎意料”“他们四个人经常一起玩,未发现有霸凌现象”!
——请问这位校长大人:您老人家意欲何为?是要为自己免除处罚,还是替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还是要为犯罪者邀功请赏、歌功颂德?
以你的说法,可能需要贵校学生都死完死光死净,您老人家才不感到意外,才感到这很正常,是吧?
成绩好?顶屁用!听说过“无德无才是废品(庸人),有德无才是半成品(好人),有才无德是危险品(小人),有德有才是精品(贤人)”的说法吗?
上梁不正下梁歪!师傅不高,弟子弯腰,说的可能就是你这号人!
有罪的,从轻发落;有责的,免于追责?这就是我们常常挂在嘴上的法治社会?立德树人?
邯郸,上一次因一个成语出名,还是作为赵国的都城,在两千几百年前的战国时期。那时,外地人到了邯郸,看到那里人走路的姿势很美,就跟着别人学!
奉劝如今天下人:学人家的美姿没学到位,结果留下了恶名;如果学某些人作恶,你必将更留恶名,而且注定遗臭万年!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