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防严控秸秆焚烧行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近年来,常乐镇多次安排部署并提出明确要求,对焚烧秸秆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处罚一起,绝不手软。但是,仍有个别群众存在侥幸心理,2022年以来,我镇有11位村民因擅自露天焚烧秸秆被处罚,现将辖区内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希望广大群众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杜绝此类行为发生。

一、案例概述

1、2022年10月29日,常乐镇大教村委村民傅某某在其位于大教村委大田窝林地边上露天焚烧桉树秸秆,被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立即进行立案调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村民进行500元处罚。

2、2022年11月19日,常乐镇竹山村委村民潘某某在其位于竹山村委中一队的耕地上露天焚烧水稻秸秆,被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立即进行立案调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村民进行500元处罚。

3、2022年12月20日,常乐镇中直村委村民吴某某在其位于中直村委中三联队耕地上露天焚烧甘蔗秸秆,被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立即进行立案调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村民进行500元处罚。

4、2022年12月20日,常乐镇中直村委村民陈某某在其位于中直村委中三联队林地边上露天焚烧桉树秸秆,被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立即进行立案调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村民进行500元处罚。

5、2023年1月7日,常乐镇陂山村委村民李某某在其位于陂山村委中解放队的耕地上露天焚烧甘蔗秸秆,被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立即进行立案调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村民进行500元处罚。

6、2023年1月28日,常乐镇阳月村委村民翁某某在其位于阳月村委文第村的耕地上露天焚烧水稻秸秆,经群众举报、镇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立案调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村民进行1500元处罚。

7、2023年1月29日,常乐镇平心村委村民黎某某在其位于平心村委新东队承包的耕地上露天焚烧立稻秸秆,被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立即进行立案调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村民进行500元处罚。

8、2023年1月30日,常乐镇阳月村委村民王某某在其位于阳月村委下屋队的耕地上露天焚烧甘蔗秸秆,经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立即进行立案调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村民进行500元处罚。

9、2023年11月22日,常乐镇石城村委村民黄某某在其位于石城村委深水垌露天焚烧桉树秸秆,被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立即进行立案调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村民进行500元处罚。

10、2023年11月26日,常乐镇石城村委村民林某某在其位于石城村委白云壤的耕地上露天焚烧水稻秸秆,被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立即进行立案调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村民进行500元处罚。

11、2024年3月6日,常乐镇莲北村委村民李某某擅自在其承包的位于莲南村委的耕地上露天焚烧甘蔗秸秆,被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村民进行500元处罚。

露天焚烧秸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

这些相关法律法规

一起来学习

普法贴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2.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请广大农民朋友自觉摒弃传统陋习,积极寻求秸秆资源化利用途径,如秸秆还田、生物质能源开发等,实现经济效益与环保效益的双重提升。面对日益严峻的环保形势,我们期待全社会共同努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责任,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我们呼吁广大农民朋友

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

积极投身到秸秆禁烧工作中来

保护蓝天碧水

共建美丽合浦

欢迎加小姐姐微信

来源:常乐镇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